宣州区水利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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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2021年4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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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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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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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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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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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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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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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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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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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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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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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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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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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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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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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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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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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编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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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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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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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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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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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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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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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编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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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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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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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政[1992]7 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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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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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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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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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水利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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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与设定依据中的表述一致。
2.“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应与2021年度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致,仅涉及子项的应同时注明主项名称。如***(属于***子项)。
4.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指行政机关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包括直接明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
5.中介服务收费类型,可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市场调节价等类型填写。
6.委托主体,按照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或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方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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