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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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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104-0003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4-29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104-0003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4-29
宣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4-29 13:11 来源:洪林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专家组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 物资准备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准备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原则和我区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由区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副主任、区民政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委、区农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区环保局、区粮食局、区文旅委、区物价局、区林业局、区审计局、区经信委、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直工委、区红十字会、区政府应急办等。

2.1.2 主要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2.1.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宣部队、消防官兵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调运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助款物及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会同农房保险承包机构、住建委做好因灾倒损民房损失核定、理赔、恢复重建工作

4)区水务局: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负责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做好全区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5)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受灾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专家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6)区农委: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及动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后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7)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紧急转移。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8)区交通运输局: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送工作;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公路、港口有关设施的修复工作。

9)区住建委: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

11)区国土分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和预警,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恢复重建措施建议。

12)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有关项目。

13)区发改委: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核、申报,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14)区教体局:会同民政局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修复重建工作。

15)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16)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本系统通信网络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17)供电公司:做好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查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18)区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和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灾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9)区粮食局:承担大米、食用油等粮食重要商品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0)区文旅委:负责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1)区物价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和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2)区林业局:负责做好全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核查、评估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情况,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23)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救灾款和接收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4)区经信委: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25)区科技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震灾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2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监管。

27)区直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驻宣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28)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伤员救治、心理救援等工作;向社会呼吁请求援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9)区政府应急办: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明晓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审计局、区粮食局、区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民政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7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工作:

1)生活救济组:区民政局牵头,区直工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民政局牵头,区教体局、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粮食局、区气象局、区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区卫计委牵头,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经信委牵头,区发改委、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委、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落实,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物价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区文旅委、区政府应急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专家组

区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预警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所涉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区政府及区民政部门。区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市政府及市民政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所涉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所涉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区政府及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核查。

4.1.4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4.2.3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IIIIII级。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I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85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d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0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主任(区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长)统一领导、指挥、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长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区领导和市民政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救灾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上级支持。

8)灾情稳定后,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信息。

9)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000人以上,85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员第一副主任(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第一副主任(分管区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第一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区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督促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灾区需求。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前向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市民政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乡镇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处,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10)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会副主任(区民政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民政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3)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乡镇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

6)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计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各地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受灾地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根据乡镇办事处救助需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委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布局合理,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洪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区民政局根据乡镇办事处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同时,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资金情况提出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级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级民政部门。

6.3.3 区住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区财政局每年将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局应积极调整优化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准备

7.2.1个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住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区、乡(镇)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本区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保证灾害发生后,10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灾害发生后,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交通等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3.2加强区民政、水务、气象、农业等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级政府应给救灾管理工作配备救灾必需设备和装备。

7.4.2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准备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组织民政、国土资然、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计委、气象、林业等部门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收集预案实施后,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完善。乡镇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