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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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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77363919H/202105-0000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区农业农村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拟定稿)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07
索引号: 11341703777363919H/202105-0000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区农业农村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拟定稿)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07
区农业农村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拟定稿)
发布时间:2021-05-07 10:28 来源: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区农业农村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 高素质农民培育 1.《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要求不断发展壮大适应现代农业需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科技教育科
2 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推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38号) 乡村产业发展科
3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评选程序(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 乡村产业发展科
4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乡村产业发展科
5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申报推荐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皖农特函〔2015〕402号):二、申报数量各市(县)推荐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个,示范点1-2个。 乡村产业发展科
6 组织参加农业会展 日常组织开展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交易会等展销会。 乡村产业发展科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全文。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17号)全文。
农村经济管理科
8 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和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到2015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0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省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村经济管理科
9 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第六条:认定管理:(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农村经济管理科
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农村经济管理科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经济管理科
12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农村经济管理科
13 生猪产品进沪产销对接推荐 1.《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二十二条: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2.《上海市经委关于开展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函》(沪经食(2008)263号):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生猪产品产销对接资质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省市商务部门将推荐名单函告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并附《生猪产品产销对接企业申请表》。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14 供沪(京、辽)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加工企业推荐 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的函》(沪农委〔2013〕256号):对外省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向上海市输入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
2.《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对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和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建立符合进京条件的动物产地(以县为单位)名录(简称为产地名录)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名录(简称企业名录),产地名录和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即时公布。
3.《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辽动监函〔2013〕13号)第四条:供辽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备案申请。供辽企业应通过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所发函进行推荐备案。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15 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五)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无害化处理。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各级农业生产性、建设性项目都要把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实施范围,倾斜安排项目和资金。省财政要充分利用省级畜牧产业发展专项等相关资金,积极支持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市县财政也要加大对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要认真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财政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对年出栏50头以下的非规模养殖场,市县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出台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运输车辆列入农机购机补贴范围。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16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
皖农财〔2014〕152号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17 部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申报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8〕51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省农垦企业由省农垦局报省农委。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18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1.《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2.《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2014〕125号):认定程序:个人申请。受理登记。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备案。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19 畜牧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20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21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 1.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2.《关于省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皖编办〔2007〕135号):同意将安徽省兽医工作站更名为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保留安徽省动物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为省农委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开展动物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2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破损的补发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7号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23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24 畜禽良种推广 (奶肉牛良种补贴冷冻精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25 国家、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申报推荐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9〕121号)全文。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标准果园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农特〔2010〕219号)全文。
区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26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初审转报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项目管理科、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站、
27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申报推荐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28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29 有机产品认证材料转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根据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30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受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31 12316三农信息服务热线受理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12316信息咨询服务热线号码的通知》三、有关要求。1.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12316农业热线服务制度,充分利用12316传播服务优势,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33 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建立健全种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区种植业局
34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农村老拖拉机手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受理登记(乡镇)—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区)—审批备案(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区级工龄补助办公室编制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制定账户。 区农机管理局
3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补领 1.《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十九条: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拖拉机登记编号不变。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
区农机管理局
36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1.《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各类机具补贴标准,并发布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区农机管理局
37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报及审核 《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8〕50号)、《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皖农机管〔2013〕64号) 区农机管理局
38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区农机管理局
39 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在乡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等场所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区农机管理局
40 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第二十六条:全国跨区作业信息由农业部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地方跨区作业信息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区农机管理局
41 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区农机管理局
42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遗失、损毁补发 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
区农机管理局
43 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区农机管理局
44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农村生态能源局
45 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区农村生态能源局
46 秸秆气化技术示范推广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杆气化技术。 区农村生态能源局
47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区种植业局
48 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区种植业局
49 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服务 《安徽省农委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加强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农科〔2013〕26号)第二条第七项:市县农业科学研究院所重点强化技术引进与遴选、集成配套、试验示范功能,解决本地农业技术需求。 区种植业局
50 农民施药技术培训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区种植业局
51 植物病虫害预报和预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区种植业局
52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 区种植业局
53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测土配方施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五、保障措施。(三)强化技术支撑。各级农业部门要成立专家指导组,开展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重点做好技术方案编制、技术培训、包片指导、模式攻关、技术集成及创新、绩效评估等技术支撑工作。重点加强化肥减量增效、农业资源循环利用、监测预警体系及“互联网+”等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五、保障措施 。(四)强化技术支撑。省农委成立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好化肥减施综合技术研发重大专项。推动建立全省肥效监测网络,完善肥料使用调查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肥料使用和效应评价数据。市、县各级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团队,围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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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函〔2015〕5号):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统筹协调。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是一项系统、基础和长期工程,需要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久久为功。省农委成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落实指导组,加强协调,搞好服务,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细化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资金,开展督导检查,保障行动有力有序开展。构建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重点实施区域要加强配合、相互交流、共同促进。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委领导任组长的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协调指导组,委内相关处、局和站负责同志为成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市)成立由农委(农业局)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加强财政、农垦、劳改监狱部门的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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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土壤墒情信息发布 《安徽省土壤墒情监测技术工作方案》:土壤墒情监测点由市、县共建,省、市、县联网发布信息。各市在省确定的土壤类型基础上,在监测条件好的县,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确定坐标,建立长期监测点永久性标志。建立土壤墒情监测数据库。省、市、县按行政区域及时发布有关土壤墒情监测信息。各县土壤墒情监测数据,由市土肥站汇总并通过联网发布和上传。省农委土肥总站汇总各地土壤墒情监测信息,定期向全省发布。 区种植业局
56 经济作物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农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7〕430号):安徽省特色农业管理站,挂安徽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承担全省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技术指导、推广和服务。
区种植业局
57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
2.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农(农)字第1号)第二条: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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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化学农药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区种植业局
59 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疫情调查、防控技术服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三)项: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区种植业局
60 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区种植业局、区农机管理局
61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核实转报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第六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第十六条: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2.《安徽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财建〔2010〕148号)第十二条: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汇总,上报省渔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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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渔业互保服务 《关于开展渔业互保业务的通知》(皖渔政函〔2008〕14号)内河渔船互保业务:1、承保对象及互保业务责任。承保对象为主机总功率4、4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渔船(包括内河渔业住家船)。钢质船、木质船允许投保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其中船龄超过20年的仅限投保全损责任。水泥船、玻璃钢船承保业务及准延期报废船舶的承保业务,应填写承保业务核保申请表传真至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安徽省办事处,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收到批准后方可进行承保。 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63 渔业捕捞减船转产补助初审转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6)33号):(二)鼓励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根据当地渔业资源状况和渔民意愿,按照“早申报、早补助”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减船转产计划,引导渔民自愿有序退出捕捞行业。对纳入油价补助范围的机动渔船自愿退出的,由该船船主(企业)向当地渔政(船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初核,按照船体(包括大小、材质、船龄等)状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一次性发放减船转产补助,实行补助资金发放与渔船(含辅助船舶、设备)拆解、证书注销、取消油价补助等“三同步”。对退出捕捞渔船的渔民,要纳入地方政府转产转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活动之中,按政策规定给予必要资金支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船员办理养老保险。渔船及辅助设施设备集中拆解销毁、废料处理等由渔民选择符合规定的船舶企业进行,市政府参照内陆船舶拆解政策给予一定补贴。 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64 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二)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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