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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桥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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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1609-00033 组配分类: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09-23 发布日期: 2016-09-23
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1609-00033
组配分类: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09-23
发布日期: 2016-09-23
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23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鼓励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按政策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

  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

  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