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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14X/202110-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宣州财政网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转发安徽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 绩效评价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0-26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14X/202110-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宣州财政网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转发安徽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 绩效评价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0-26
转发安徽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 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6 09:14 来源:宣州财政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

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投入使用、项目管理、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合理地评价财政奖补情况。

(二)分级管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绩效管理分级实施、权责统一。省财政厅负责整体绩效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区域绩效管理。

(三)激励约束。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等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依据:

(一)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政策文件。

(二)国家和省印发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文件及工作规范。

(三)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国库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制度。

(四)本区域绩效目标,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六)通过国库系统等渠道反映的有关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等资料数据。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评价内容:

(一)决策。包括民主议事、申报审批、预算安排、资金整合等情况。

(二)过程。包括资金的使用管理、财务管理、资金拨付,以及项目管理、项目管护、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情况。

(三)产出。包括目标任务完成、项目验收、预算执行、资金结算等情况。

(四)效益。包括工作宣传、工作创新、农民满意度等情况。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评价指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结合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特点编制形成。

第七条   评价指标由4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25个三级指标构成(详见附件)。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县(含市、区,下同)自评、市审核和省级综合评价方式进行。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省评价实施办法。

(二)统一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工作进行评价。

(四)落实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督促指导所辖县做好自评工作。

(二)组织开展所辖县绩效审核工作。

(三)督促指导所辖县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县绩效评价工作。

(二)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市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所辖县绩效审核结果,县级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以市为单位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各市核评和县级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抽取部分县进行现场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适当加减。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绩效评价不得评为优: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

(二)截留、挪用、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

(三)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引发群访事件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的。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省财政分配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安排用于贫困县脱贫攻坚期内开展整合试点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