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推动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民政为民、民政为民”工作理念,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让人民群众真正受益,让代表委员真正满意。
(二)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事求是的办理建议和提案。对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解决,不能拖延;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创造条件,按时解决;对超出我局职能范围的,要经过局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向代表委员作出说明解释,得到代表委员的理解。
(三)坚持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我局工作范围的建议提案,由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办理;建议提案内容涉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范围的,由相关科室提出增加参与协办单位意见,办公室与政府办协调落实;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提案,由相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办公室上报区政府审定后答复代表委员。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科室会同协办科室研究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成立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1、组长:由局长担任,总体负责区民政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2、副组长:由各位副局长担任,负责分管工作中涉及到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建议提案主办件办理情况报告的审定。
3、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建议提案全程办理工作。局办公室主任具体牵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相关制度的起草工作;
2、按照交办程序及时将建议提案登记、分转落实到承办科室,指导承办科室的办理工作;
3、与政府办就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调;
4、对各科室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督促检查;
5、有关工作总结。
(三)承办科室职责
1、明确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2、联系沟通协办单位提供协办意见,联系沟通主办单位为其提供协办意见;
3、具体研究解决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起草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和协办意见;
4、走访代表委员征求办理意见;
5、及时上报有关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交办
1、根据每年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落实承办科室,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涉及2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建议提案,根据建议提案的核心内容,由办公室与相关科室协商确定主办科室。
(二)承办
1、承办科室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签收登记。
2、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能范围内的建议提案或涉及部分职能范围的建议提案,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即提出调整主办单位或增加协办单位意见。承办科室不得将建议提案自行转送其他科室。
3、承办科室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一般应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对问题比较复杂的,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协办件要在1个月内提出协办意见,并及时提供给主办单位。
4、对于临时交办的急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复;办理工作要遵守保密规定,提高交办、督办、反馈的时效性,承办科室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沟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答复
1、承办科室,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答复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答复的内容要言简意赅、逻辑严谨、条理清析、避免长篇累牍、答非所问。要以报告的形式向代表委员答复,格式要统一。
2、承办科室领导或承办人要亲自面见代表委员进行答复。答复代表委员时,由代表委员在《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上亲自签署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承办科室及时将代表委员签署意见的征求意见表、办理情况报告存档。
3、对于由多位代表附议的同一建议,要逐一答复每位署名的代表;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面送第一提案人。
4、承办科室要征求协办单位对办理情况报告的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发答复代表委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科室要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和改进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切实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科室负责人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审核办理情况报告和协办意见,对重点和涉及政策较复杂的建议提案要亲自与代表委员见面答复,要切实保证建议提案的办复质量和时限,认真抓好建议提案的落实。
(二)密切联系,搞好沟通。各科室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要通过电话沟通、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于受条件所限暂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和代表委员做好耐心细致地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通过密切联系沟通,共同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
(三)严肃纪律,强化责任。各科室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对发生问题的科室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查责任并处理;对拖办建议提案,经多次催促仍无改进并贻误工作的,对漏办、错办无法弥补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