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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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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105-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10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105-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10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1-05-10 08:23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

宣州区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细则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十五条。 1、发现责任: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批准责任: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实施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解除责任: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按照规定要求解作出除查封、扣押决定,将扣押物返还;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规定情形查封、扣押措施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行政强制而没有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行政强制而没有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