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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X7X/202011-00068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发布机构: 养贤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2020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度认定及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13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X7X/202011-00068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发布机构: 养贤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2020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度认定及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13
2020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度认定及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13 11:20 来源:养贤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0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度认定及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在生育政策调整前,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子女伤残扶助标准每人4200元/年,子女死亡扶助标准每人5400元/年。特别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残疾子女康复或残疾等级降到三级以下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特别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2012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国家统一标准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2400元/年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3600元/年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4800元/年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范围。

我县从2013年开始,将特别扶助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4800元/年。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范围,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农村地区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县级审批日期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县级审批日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绝育手术落实日期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绝育手术落实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对象认定: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包括政府统一规划农转非,但不包括保留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15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包括无婚育史合法收养)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4.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