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产业扶贫全覆盖,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引领我区特色产业适度规模经营、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全面促进稻渔综合种养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宣州区2018年精准产业扶贫到户项目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围绕2020年全面脱贫目标,紧盯2018年脱贫任务,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体要求,突出产业发展在脱贫攻坚中的优先地位,以贫困户稳定脱贫为核心,以做大做强致富产业为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按照“一乡(镇)一基地”的发展格局,着力培育8-10个精品基地,打造“短期能增收、长期能致富”的长效脱贫产业机制,帮助贫困农民早日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综合施策。依据贫困户劳动力现状和资源条件,采用多种模式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确保贫困户增收。
(二)坚持扶优扶强。重点对扶贫意识强、运行规范、制度健全、收益稳定、诚信经营、带动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三)坚持整体带动。各类经营主体要立足本地条件及自身实际,加快提高生产经营能力,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乡镇为单位,采取整村推进、整村吸纳、整乡(镇)覆盖的方式,有计划的整村、整乡(镇)带动贫困户脱贫,也可多乡镇联动。
(四)坚持利益连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宣州稻渔合作联社,与贫困户建立密切的利益连结机制。贫困户可采取土地流转收益、资金合作、打工就业等多种方式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中获得收入,确保贫困户稳定增收。
三、扶持对象
(一)符合产业扶贫条件并从事稻渔综合种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家庭农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到30亩以上;
2.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紧密,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
四、实施内容
各乡镇街道针对辖区内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稻渔综合种养分类识别,帮助其选择适宜的发展模式,做到精准分类、因户施策,确保扶贫项目取得实效。
稻渔综合种养扶持奖补与产业扶贫奖补可同时申报,但实行上限封顶,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一)实施模式
1.自种自养模式。凡有劳动能力、发展意愿的贫困户,可申报自种自养类稻渔综合种养项目。
2.土地流转收益模式。贫困户在其自愿基础上,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加入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签订合作协议。
3.资金合作模式。在贫困户自愿的基础上,把自有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带动主体,签订合作协议。
(二)贫困户扶持政策
1.自种自养类贫困户。贫困户从事稻渔综合种养达到1亩以上的,可享受600元/亩扶持资金。同时,享受扶贫小额金融信贷政策。
2.土地流转类收益。贫困户将土地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从事稻渔综合种养的,经营主体支付贫困户的收益不低于600元/亩。
3.资金合作类收益。在贫困户自愿的基础上,把自有资金投入农业经营主体,年收益不少于投入资金的10%。
(三)经营主体的奖补政策
1.接受贫困户流转土地合作的经营主体,可享受600元/亩扶持资金。
2.资金合作模式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生产设施补助500元/亩的扶持资金。
五、综合奖补政策
1.保险奖补政策。为防范养殖风险,对参加渔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政府按照参保金额再给予25%奖补,同时享受省补政策。
2.就业奖补政策。具体内容参照就业扶贫政策。
3.技术培训政策。水产局适时组织免费技术培训,切实提高稻渔综合种养水平。
4.园区管委会积极发挥优势,协助贫困户流转土地给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进行稻渔综合种养,为稻渔综合种养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六、项目申报流程及资金拨付
参照《宣州区2018年精准扶贫产业到户项目实施办法》执行,按照申请、公示、审核、付款等程序进行。
七、档案资料管理
加强稻渔综合种养到户帮扶项目信息管理,要按照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资料归档管理。
八、职责分工
乡镇街道负责该产业到户帮扶项目的组织实施,区扶贫办、财政局、农委、金融办、水产局等根据工作职责对该产业到户帮扶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九、加强监督
区直各职责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核准产业补贴规模、标准,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严禁套取、骗取产业到户帮扶项目奖补资金。对套取、骗取产业到户帮扶项目奖补资金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和追责。
十、组织保障
成立区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水产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水产局,刘敏华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强化领导。各经营主体按照统一标识、统一养殖、统一政策、统一品牌、统一销售来经营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十一、发布实施
(一)各乡镇街道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办法确定的模式下,创新产业菜单,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认可后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由区水产局、区农委、区金融办、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