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2020年灾后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4 11:11
来源:五星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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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关于印发宣州区限额以下小微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区政办 〔2020〕1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救灾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筹集资金。统筹整合上级已安排的水利救灾资金、2020年暴雨洪涝灾害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应急救灾资金等。
第三条 资金分配。根据区政府第3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区水利局、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受灾情况,按项目轻重缓急,核定了2020年灾后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计划表。区政府对灾后水利工程水毁项目实行专项补助,原则上区级及以上财政对乡镇办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补助资金比例达70%~80%(以下称“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水利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拨付,会同区水利局下达资金预算,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区水利局负责审核2020年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编制年度预算,指导乡镇办使用补助资金、做好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乡镇办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项目的具体实施,按时筹集到位乡镇办应承担的20%-30%资金,确保修复任务如期完成。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堤防堵口复堤、除险加固,农村安全饮水设施水毁修复,小水库除险加固,泵站修复,山区河堤、护岸、拦河坝水毁修复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水利水毁修复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拨付程序。补助资金采用“先建后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分阶段拨付到乡镇办:1、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在2021年春节前,区财政局按照水毁水利工程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的15%~40%资金;2、项目工程进度完成80%后由乡镇办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区水利局和区财政局审核,拨付至计划补助资金的60%;3、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审计验收后,根据招投标及合同约定进行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设立台账,乡镇办根据施工合同和项目进度先建后补、据实支付。
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 补助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关于印发宣州区限额以下小微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区政办〔2020〕12号)文件内容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乡镇办报账制。乡镇办报账资料:宣州区2020年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限额以上工程:需提供招投标或备案资料,税务发票(加盖单位公章),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计量清单(有承建公司上报计量、现场技术人员审核计量)、监理审核计量、监理支付令(有监理单位),施工合同,工程审计决算报告(支付尾款时提供),项目资金直达中标或备案单位。
限额以下工程:需提供乡镇办集体研究资料,税务发票(加盖单位公章),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异地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第十条 项目完工自验。乡镇办年度水毁修复任务全部完工后,要及时准备验收资料,组织自验,招投标(备案)项目要及时进行单项工程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区级验收。乡镇办在完成自验后,向区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30个工作日内,由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区级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批复的方案和合同,现场核实修复地点、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2、现场检查项目工程质量;3、提出余留问题和处理意见;4、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合同拨付,有无挤占挪用现象;5、检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