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宣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5号)和《中共宣城市宣州区委、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州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区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行使辖区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以外的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辖区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垃圾清扫、保洁、收运等环卫设施(包括公厕)的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有关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
2.负责文电、信息、档案、统计、保密、安全保卫、接待和车辆管理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3.负责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
4.负责单位工作用车、执法用车的调度管理。
5.负责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处罚票据管理。
6.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器械、服装和标志的统一配备和制作管理。
7.负责单位内部的财务审计工作。
8.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和党务、群团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农村清洁管理科
1.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区农村清洁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拟订区农村清洁工程垃圾处理管理规划、方案和标准。
3.组织开展全区农村清洁工程垃圾处理综合整治检查、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1.负责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2.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3.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解答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案件质量检查、规范办案程序。
5.承办有关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1.负责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协调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
2.组织实施干部职工教育规划,组织岗位培训;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3.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信访举报投诉;负责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工作的相互沟通和衔接。
4.负责监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队容风纪、工作效能等方面工作。
5.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综合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规划、计划实施等情况进行督查。
6.负责检查指导市容环卫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