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重要带动作用,鼓励贫困户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实现脱贫,激发旅游业经营主体参与扶贫的积极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全区2014年以来经过精准识别后的建档立卡且自愿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贫困户。
(二)全区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且有条件发展乡村旅游的贫困村。
(三)与贫困户利益联结紧密,有效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的旅游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内容
(一)完善旅游扶贫村基础设施。全面提升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八个一”(建设一个旅游接待点或游客服务中心、一个旅游停车场、一座旅游公厕、一个旅游点、一户农家乐、一组标识标牌、一篇导游词、一名讲解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重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发展乡村旅游的贫困村投资建设农家乐。
(二)推进贫困村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积极响应省乡村旅游“四级联建”工作有关要求,不断优化贫困村旅游发展环境,通过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带动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三)发挥旅游业经营主体扶贫带动作用。鼓励旅游业经营主体参与“结对帮扶”,充分发挥“旅游+扶贫”产业带动作用。鼓励旅游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村、贫困户签订“一对一”的定点收购合同;鼓励旅游业经营主体为贫困户提供巡逻、保洁、保安等适宜贫困人口的就业岗位和辅助性岗位;鼓励旅游景区为贫困户设置农特产品、旅游商品摊位;鼓励旅游业经营主体、旅游项目通过流转贫困户土地、吸纳贫困户生产资料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群众通过分红增收。推动脱贫攻坚向旅游产业链上游延伸,努力构建“全链条参与扶贫,全行业助力脱贫”。
(四)抓好乡村旅游扶贫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加强对旅游资源丰富的贫困村村官、致富带头人及农家乐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贫困村讲解员业务水平,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贫困人口旅游服务能力。支持贫困户家庭成员学习传统手工艺技术。鼓励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学生把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作为实习、实践基地和应用性研究基地。继续开展旅游教育扶贫助学活动,支持特困家庭子女进入省旅游学校学习。
(五)加强乡村旅游扶贫宣传推广。依托朱桥摇撸节、寒亭桃花节、溪口茶文化节等地方文化旅游节庆活动,为贫困户设置爱心摊位,售卖农特产品和旅游商品,带动消费扶贫,形成可推广复制的扶贫模式。开展“1+N”和“旅游+扶贫”营销,通过电台、电视、报刊、网站、微信、抖音等多种手段,宣传旅游扶贫政策和措施,推动各方参与旅游扶贫。
三、扶持标准
旅游产业扶持奖补与其他产业扶贫奖补可同时申报,但实行上限封顶,补助到户资金每户不超过3000元。具体扶持方式有:
(一)旅游就业补助
1.鼓励贫困户参与景区民俗表演、地方文化演出的,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贴到贫困户。
2.贫困人口兼职担任旅游公厕保洁员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贫困人口补助(不重复享受就业扶贫补助)。
3.贫困户按主办方要求,在各类区、乡级文化旅游活动中开展农特产品、旅游商品售卖的,每户每天补助100元。
(二)自主经营补助
1.对按照标准建设并正常运营农家乐的贫困户,每间客房补助2000元,餐饮接待能力在5人以上的,每个餐位补助200元。
2.贫困户在旅游景区设定的摊位销售农特产品、旅游商品一个月以上的,按每个摊位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贫困户奖励。
(三)产业带动扶贫
旅游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订单收购合同(贫困户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额不低于500元),按销售额对旅游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各补4%,给予贫困户每户订单补贴不超过1000元,给予旅游业经营主体订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0元。
(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
对有发展需求、贷款意愿、还款能力或还贷措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户),因自主从事旅游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贷款,经承贷银行审核确认后,向贫困户直接提供扶贫小额信贷。
四、项目申报流程及资金拨付
参照《宣州区2020年精准扶贫产业到户项目实施办法》执行,坚持“户申请,村级申报,乡级审核,区级审定”的程序,实行“三公示一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档案资料管理
乡、村和帮扶干部要加强旅游扶贫到户帮扶项目信息管理,按照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资料归档管理。
六、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产业到户帮扶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参与扶贫的旅游业经营主体合法经营状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推进乡村旅游扶贫政策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办法确定的模式下,创新产业菜单,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可后组织实施。区扶贫局、财政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上市办等部门对各项扶持政策实施全程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区乡村旅游脱贫行动小组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好乡村旅游脱贫行动。
七、加强监督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帮扶单位指导帮扶责任人、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组织对到户、到企项目开展监督,严禁套取、骗取帮扶项目奖补资金。对套取、骗取帮扶项目奖补资金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和追责。
本办法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