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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桥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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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2011-00017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救助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1
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2011-00017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救助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1
救助程序
发布时间:2020-11-11 16:15 来源:朱桥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