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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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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10-0003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监测站站长解读】关于印发《2020年宣州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2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10-0003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监测站站长解读】关于印发《2020年宣州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2
【监测站站长解读】关于印发《2020年宣州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2 10:35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2020年宣州区重点排污单位

监督性监测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

     为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我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督促其做好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根据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新印发<2020年宣城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宣环测〔2020〕27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2020年宣州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方案》,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20年宣州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方案》


2020年727



附件:

2020年泾县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2020年宣州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任务,确保年度监测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

按照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新印发<2020年宣城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开展2020年度监督性监测工作,涉及我区排污单位具体名单详见表1

涉及土壤环境的三家排污单位由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监测项目

监督性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

三、监测频次

由宣州区环境监测站按照“双随机”的原则开展监测,每季度抽取的排污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总排污单位数量的15%

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五、监测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由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泾县大队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3)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六、监测任务分工

宣州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并负责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对涉水排污单位泾县环境监测站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以及涉气排污单位所有监测项目,由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宣州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所有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数据审核、汇总、上报。

七、监测数据报告

宣州区环境监测站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转交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宣州区大队,并登录总站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及审核,及时将监测结果汇总形成简报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