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宣州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2020年,省政府继续在我区实施农房保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现就2020年我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农民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产生活能力为目标,在全区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进行风险管理的新模式,有效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二、实施范围和被保险人
全区境内26个乡镇办事处(含飞彩、金坝)具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所座落于乡村(社区)、一直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整栋房屋和单建厨房。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以户口簿和保险标的清单认定的为准。
三、准确采集上报农房投保信息
请各单位迅速开展农村住户房屋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尽快确定实际保险户数。采集投保信息:户主姓名、户口簿号码、户主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格式:**乡镇**村**组**号)、家庭类型(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户)、主体房屋结构类型及间数、单建厨房、联系方式等。(见附件3)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雪灾、雨灾、风灾、爆炸、雷电、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二)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降落;(三)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或核反应;(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三)战争、敌对行为、肇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意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保险期限
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期限一年。
六、保险费分担和支付办法
保险费每户16元,由省和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被保险人个人不承担。
七、保险金额
承保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标报价保险金额,最高赔偿金额为每户 35万元人民币。
八、保险赔偿
承保机构按照《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中制定的《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定损标准》执行,其中对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倒房按照定值保险不低于 5万元和实际损失孰高的原则进行赔付。
九、操作方式
(一)承保方式
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承保机构以政府招标结果为准。山区库区由各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宣州区由国元农保宣州支公司承保)。有关县(市、区)应急部门与中标机构县级分支公司签订具体经办保险协议。承保机构应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履行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费率的报备程序。
(二)理赔服务
1、发生保险范围内房屋损失,一般理赔案件由承保机构与所在乡镇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在被保险人认可后,进行理赔计算并支付赔款;
2、对于大范围严重受灾或重大疑难理赔案件,由承保机构和甲方、财政、住建、所在乡镇、村组成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协商确定赔付事宜。
3、重大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做好以下工作:(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2)在 48 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和当地应急部门;(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十、需要明确的几种特殊情况
1.保险期限内多次受灾的同一农村住房,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 35万元。
2.2020 年 4 月 1 日后,因城镇扩大,原来的村委会改成居委会或社区的,保险期限内已参保村民的房屋仍属保险标的范围。
3.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遗漏参保的农户,需要甲方提供农户清单向承保机构投保,并缴纳全额保险费,承保机构在保险期限内(2020年 4 月 1 日零时-2021 年 3 月 31 日 24 时)承担保险责任。
4.对于已经闲置或者荒废的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保险标的,但是由于农户在外打工导致其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在保险范围内。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应急、财政、住建部门和承保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二)加强组织宣传。
区应急、财政、住建部门要配合承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三)加强监督管理。
区应急、财政、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被保险人因灾损失、承保机构履行协议的及时性、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等情况,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配合协调。
区应急、财政、住建部门和承包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力量,强化政策衔接,保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应急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农村住房保险的制度、标准和办法等,指导承保机构做好农村住房保险有关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住建部门协助倒损房屋查勘定损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承保机构在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村住房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