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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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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004-0001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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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4-16
关于印发《宣州区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6 15:47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科室、各司法所:

 经研究制定《宣州区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5日    

 

 

 

 

 

 

宣州区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发挥行政复议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体现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司法局受理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组织集体讨论:

(一)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案件;

(四)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需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组织的,应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向司法局分管领导提议,并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应当为单数,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工作人员;

(二)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三)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

与所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一般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主持,也可由分管领导主持。案件承办人员如实介绍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等,阐明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经集体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集体讨论情况作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应做记录,记录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中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由参会人员签名后,入卷归档。

第七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经集体讨论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由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决定。

第八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外传会议内容。会议记录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查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