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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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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2668/201912-00018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2 发布日期: 2019-12-22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2668/201912-00018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2
发布日期: 2019-12-22
宣州区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2-22 10:14 来源:宣州区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及建筑施工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30号)、安徽省水利厅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的要求和宣城市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各类企业应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人社部门按职责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六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洽商变更确认的数额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

新建项目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拨款前应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与银行就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签订的有关协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要求,未执行的有权要求整改到位后拨付。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账户当中。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统一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建设单位对所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的职责从第九条。相关责任内容由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八条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洽商变更确认的数额支付工程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支付劳务费导致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工程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经营风险克扣或拖久农民工工资的,在依法追究相关企业法律责任的同时,建设单位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章 施工总承包企业职责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负责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监督指导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自身招用的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管理负总责。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管理负责人、专职劳资管理员、施工队长(班组长)进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培训。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组织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在上岗前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在专用专户开设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分解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将该费用转入其建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项目部应将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存备查,同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对负责本工程的所有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名册,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各分包企业应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农民工用工管理工作,做好日常考勤和工作量统计核算工作,及时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报农民工工资表。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结合门禁等信息,按月收集并确认《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工资表》(以下简称《工资表》,工期不满1个月的按《日工资统计表》)、《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考勤表》(以下简称《考勤表》)和《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变更情况周统计表》(以下简称《周统计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备查。

  以上材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农民工集中生活区实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明示所在地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注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明示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日期。

  施工总承包企业收集并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考勤表》应在维权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过程应制作成影像资料留存备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资表》、《考勤表》、公示影像资料报建设单位1份。

  第十五条农民工对公示的《工资表》《考勤表》内容存有异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牵头组织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农民工本人重新进行核算,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建设单位1份。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按月工资发放日前,对当期应发放农民工工资金额进行核定,根据当月农民工工资总额和劳务费确认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账户中,并监督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发工资总额,应及时补足账户资金,保障工资发放日前专用账户资金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完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不少于7日,公示需注明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将公示情况书面报告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经核准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银行可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院户监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向银行中请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第四章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职责

  第十七条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做好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根据施工项目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数量合理的专职劳资管理员。

  第十八条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与申办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的银行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并于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卡信息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

  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中。

  第十九条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根据建筑市场定额标准、中标价格及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宣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计量核算的,应当每月对农民工应得的工资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到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对《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和《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职工名册(施工人员花名册)》的备案。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制作《周统计表》按上述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到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工资表》《日工资统计表》《考勤表》《周统计表》进行记录,由施工队长和班组长签字,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按月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

  《工资表》《日工资统计表》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工程项目,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每日确认农民工工资标准,在工程项目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实行班组承包责任制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与班组负责人签订书面承包协议,并将书面承包协议报总承包企业备案。不得以包代管,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防控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在解决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中要发挥基础性和应急性作用,及时做好现场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事态升级。

第二十六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强对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妥善化解矛盾。必要时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或拖欠时,经人社部门核实认定后,银行将根据人社局核定的数额直接从专用账户内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如分包企业单设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支付不足部分。如施工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补足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部分。

对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欠薪,及其造成的不利社会影响和损失等责任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承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欠薪清偿工作,未及时完成的,建设单位有权将工程款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商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讨薪”或借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等严重影响政府和企业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治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外埠工程项目引发的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商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及时告知涉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返回工程项目所在地,由属地相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要妥善解决好企业内部的劳资、劳务纠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由项目经理牵头、参建单位及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参加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发生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要迅速介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本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参与此项工作,及时了解可能出现的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及企业与农民工劳动争议,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等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督促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予以限制,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查询要求,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引发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我区水利建设领域内出现的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将统一纳入我区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同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因施工企业原因,出现拖欠工资征兆第一时间整改解决的,由建设单位约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财务代表,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在当年水利工程信用评价时给予酌情扣分处理;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每半年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值接评为较差等级。在水利工程招投标、水利行业相关行政许可、水利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失信企业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同时,接受人社部门相关处理,违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各类水利施工企业凡参加我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需审核其3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

  第三十六条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和个人,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七条有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农民工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拖欠工资人数在20人以上;

  (二)人均欠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

  (三)欠付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的“社会影响较大”是指采取上街游行、堵路、打横幅、爬楼、越级到区级以上部门上访等方式严重干扰政府、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宣州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职工名册(施工人员花名册)

  2.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月考勤表

  3.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工资表

  4.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日工资统计表

  5.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变更情况周统计表

6.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日考勤表

7、农民工工资维权公示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