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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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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008-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州区卫健委权责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008-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州区卫健委权责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宣州区卫健委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10 09:54 来源:宣州区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区卫健委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由省卫生厅承接,列入“省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许可审批”项目)。
5.《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申报材料中徇私舞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破坏生态环境、发生消防生安全事故、无法履行诊疗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具虚假或错误的现场验收报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损害群众合法就医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2 行政许可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师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医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10,将除省属医疗机构外的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下放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的首次注册继续由省级卫生部门承担,。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手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母婴健康的;
5、在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4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
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放射诊疗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中徇私舞弊,致使发生安全放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放射诊疗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放射诊疗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中徇私舞弊,致使企业生产的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市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市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第一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卫生许可调整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制定辖区内分级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并落实执法责任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单位以本辖区内跨区域连锁型、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公共场所单位为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许可后经营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医疗广告审查(市级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2第4项。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宣政〔2014〕3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生育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育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做好解释说明。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条。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第四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三条。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或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处方管理职责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医师和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6号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本及血液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第三十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8号令)第三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非法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2001版)的七十二、七十三条对应为新版2013版《职业病防治法》的八十、八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或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9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公共场所经营者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情形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采供血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护士配备、使用、管理等要求的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出售、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08号)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血站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违法行为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 第 8 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医院感染管理职责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法定要求履行医师执业注册情况报告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依法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5、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웼…쁬無帄�씜…슰暩帄삐耀˱￱￿������Ɛ��蘀䀀㘀宋体���� €씜…웼…워…��웼…쁬無帄�씜…슰暩帄삐耀Ҩ￱￿������Ɛ���䀀܀Times New Roman�웼…쁬無帄�씜…슰暩帄삐耀֒￱￿������Ɛ��Ā䀀܀Estrangelo Edessa�쁬無帄�씜…슰暩帄삐�ܬ￱￿������Ɛ��脀䀀܀Batang�€씜…웼…워…��a�쁬無帄�씜…슰暩帄삐
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计委令 第8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2.《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逃避交通卫生检疫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突发重大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配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 89 号)第四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精神卫生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 84 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3 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2006年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3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行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部令 2004年 第 2 号)第四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全文。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 第5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1号)第六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审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行医违法行为的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六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依法报告食品相关疾病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五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登记、许可及相关从业规定的处罚 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取得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规定范围开展业务,未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삐耀֒￱￿������Ɛ��蘀䀀ᜀ宋体���� €瓈ʓ相ʓ盨ʓ����쁬쁬螅帄瓈ʓ슰暩帄삐耀Ҩ￱￿������Ɛ��Ā䀀܀Estrangelo Edessa�쁬쁬螅帄瓈ʓ슰暩帄삐�ܬ￱￿������Ɛ��耀䀀܀MS Mincho�相ʓ盨ʓ��a�쁬쁬螅帄瓈ʓ슰暩帄삐耀˱￱￿������Ɛ��脀䀀܀Batang�€瓈ʓ相ʓ盨ʓ��a�쁬쁬螅帄瓈ʓ슰暩帄삐耀ֶ잔…��a�쁬쁬螅帄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3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螅帄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5、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螅帄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强制 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强制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六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措施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阶段责任: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形整改完成,解除封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强制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阶段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强制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阶段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强制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取缔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阶段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强制 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六条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五条。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并依法送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并妥善保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对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并依法送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并妥善保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对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强制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取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二条。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并依法送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并妥善保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对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三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征收阶段责任:对征收的抚养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3、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酰ԃ萰֔�Ǡ���怀푌֕콘ʒ萰֔PǠ���怀혌֕혘֕萰֔�Ǡ���怀혤֕驀ԃ萰֔�Ǡ���怀高ԃ髰ԃ萰֔�`���䀀葴֔魘ԃ萰֔�`���䀀葴֔魰ԃ萰֔�`���䀀葴֔鮘ԃ萰֔������������������������������������������������������������������������������������������������������������������������
99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乡、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乡、社区上报的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Ɛ��耀䀀܀MS Mincho�ퟌﴀ=���穃甶ಖ脁삜ゾ���흴呥畊耀˱￳￿������Ɛ��蘀䀀㘀宋体�������ퟌﴀ=���穃甶ಖ脁삜ゾ���
100 行政确认 病残儿县级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01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县级鉴定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