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村镇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对政府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细则。
本细则所称政府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
第三条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政府权力实施主体和调整权力事项依据的合法性,政府权力实施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督促指导。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把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透明。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进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创新管理。结合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创新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以及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任务
第七条政府权力取消、下放、转移后,相关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转为服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针对保留、取消、转移的权力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一)对保留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对取消、转移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原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第九条各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真空。
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政府权力,要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执行政府权力有争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报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要针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依据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细则,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防范、责任追溯、专项整治制度。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动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职能,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凡适合进驻为民服务中心窗口的权力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在本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程序调整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第十五条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纳入网上运行,推行网上办事,优化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条整合部门信息资源,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在确保个人隐私,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数据安全前提下,加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础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等信息的记录、交换和共享。
第十七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查阅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资料。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件主体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事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九条开展部门绩效管理,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建立政府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
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备案、通告与审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政府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政府权力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二)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权力事项的;
(三)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权力事项、政府权力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