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399171142Q/202006-00056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市场监督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六)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索引号: | 11341703399171142Q/202006-00056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市场监督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六)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宣城市宣州区张庆飞烟花爆竹零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02MA2UB9061C | 张庆飞 | (宣区)市监罚〔2020〕9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当事人2020年1月11日购进的,名称分别为“红日烟花—事事顺心”和“万欣笛音”的两种烟花爆竹经绩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抽样检测,上述“红日烟花—事事顺心”样品所检项目中产品部件、引火线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万欣笛音”样品所检项目中产品标志、单个筒体壁厚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人民币284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6元。 |
0.284000 | 0.022600 | 2020-06-15 | 2099-12-31 | 2021-06-14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1 | 一年 | 341802 | 2020-06-1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宣州区张庆飞烟花爆竹零售店(张庆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宣城市宣州区徐海英烟花爆竹零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02MA2UB57U1W | 徐海英 | (宣区)市监罚〔2020〕1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0日在宣城市昌盛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以每箱100元的价格购进“浏阳春雷王”(制造商名称为浏阳市普迹镇金益鞭炮厂,产品级别为C级,产品类型为爆竹类)5箱(每箱15卷)。经绩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测,上述“浏阳春雷王”样品所检项目中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字体、引线类型、引火线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0年4月17日,上述烟花爆竹均已销售,销售价格为别为150元每箱(10元每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人民币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4.5元。 | 0.150000 | 0.021450 | 2020-06-15 | 2099-12-31 | 2021-06-14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1 | 一年 | 341802 | 2020-06-1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宣州区徐海英烟花爆竹零售店(徐海英)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宣城市宣州区魏小兵烟花爆竹零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02MA2QTHER9E | 魏小兵 | (宣区)市监罚〔2020〕10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019年当事人在宣城市皖东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以每个6.5元的价格购进“笛音响花(25发)”(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制造商名称为临澧县吉利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产品级别为C级)80个、以每个13元的价格购进“笛音响花(49发)”(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制造商名称为临澧县吉利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产品级别为C级)60个。经绩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测,上述“笛音响花(25发)”样品所检项目中产品标志、包装标志字体、单个筒体壁厚、引火线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笛音响花(49发)”样品所检项目中产品标志、单个筒体壁厚、装药量允许误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0年4月21日,上述烟花爆竹均已销售,销售价格分别为“笛音响花(25发)”7元每个、“笛音响花(49发)”14元每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人民币2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元。 | 0.280000 | 0.008500 | 2020-06-15 | 2099-12-31 | 2021-06-14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1 | 一年 | 341802 | 2020-06-1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宣州区魏小兵烟花爆竹零售店(魏小兵)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宣城市宣州区马花明烟花爆竹零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02MA2UB5CK11 | 马花明 | (宣区)市监罚〔2020〕9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当事人在宣城市昌盛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以每挂1元的价格购进“醴陵鞭炮”(特装大地红,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制造商名称为醴陵市鸿福花炮有限公司,产品级别为C级,产品类型为爆竹类(白药炮))300挂、以每个5元的价格购进“开门红”(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制造商名称为临澧县万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产品级别为C级,产品类型为组合烟花)20个。经绩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测,上述“醴陵鞭炮”样品所检项目中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字体、引火线类型、引火线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开门红”样品所检项目中产品标志、单个筒体壁厚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0年5月6日,上述烟花爆竹均已销售,销售价格分别为“醴陵鞭炮”1.5元每个、“开门红”7元每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人民币118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 0.118000 | 0.016000 | 2020-06-15 | 2099-12-31 | 2021-06-14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1 | 一年 | 341802 | 2020-06-1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宣州区马花明烟花爆竹零售店(马花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宣城市宣州区陈泉烟花爆竹零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02MA2UBQ2D81 | 陈泉 | (宣区)市监罚〔2020〕9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当事人在宣城市皖东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以每箱150元的价格购进“大地红”(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制造商名称为醴陵市鸿福花炮有限公司,产品级别为C级,产品类型为爆竹类(白药炮))1箱(每箱8卷)。经绩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测,上述“大地红”样品所检项目中产品标志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烟花爆竹均已销售,销售价格为240元每箱(30元每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人民币48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 | 0.048000 | 0.001125 | 2020-06-15 | 2099-12-31 | 2021-06-14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1 | 一年 | 341802 | 2020-06-1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宣州区陈泉烟花爆竹零售店(陈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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