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063/202006-0004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2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063/202006-0004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2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0-06-22 14:48 来源: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法律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定额标准

1

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以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1.1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并制定年度计划,报经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核准。采矿权人应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施工,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三)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四)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和治理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可处以相当于矿石
损失0-50%以下的罚

轻微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可处以相当于矿石
损失10%的罚

一般

一般: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年内改正的

可处以相当于矿石
损失20%的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