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明确,统筹协调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财政、扶贫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照分工,履行扶贫资金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二、统筹安排,及时下达
1.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省、市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我区后,区财政局及时通知区扶贫局,并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30日内将批复到项目单位。
2.区本级扶贫资金。区级扶贫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区人代会批准后 20日内批复到区扶贫局和相关部门,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60日内批复到项目单位。
3.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项目批复,及时将各级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即可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
三、加快拨付,强化调度
1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支付到贫困户个人的,除国家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应将补助资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2.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预拨扶贫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确保完成序时进度。按照省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有关要求,每月支出力争达到序时进度,6月底必须达到时间过半,进度过半,确保 11 月底达到 90%,12 月底达到92%以上。
4.强化扶贫资金支出调度。从4月份起,实行每“半月一通报、半月一调度”制度,即区财政局每半月通报一次支出进度,区扶贫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度。必要时,实行每周调度、每周通报(按照上级规定,需在特殊时间节点发生的支出项目除外),对连续二个月通报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下同)位于后三位的乡镇街道和单位,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集中约谈;对连续三个月通报进度位于后三位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个别约谈:对出现工作推动不力,影响全区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被省、市通报的,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5.加强工作督导考核。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局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各主管部门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开展督导,及时会商分析、解决、通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立行立改,规范资金支出,并将工作督导、支出进度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1.政策性结余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项目难以实施、资金无法使用的,应及时会商区扶贫局、区财政局,并书面形式报告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重新做出安排。对结余资金不及时报告调整,影响到全区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擅自截留挪用结余资金,视情况给予追责问责。
2.项目结余资金。对扶贫项目实施完毕价款结算审核后结余资金或补贴类的结余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报告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上缴区财政专户,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继续及时安排用于当年或下年度脱贫攻坚工作。
3.结转资金。当年资金发生结余,且余额控制在全区扶贫资金总额的 8%以内、下年仍继续使用的,主管部门可结转到下年度优先使用,并及时按规定书面向区扶贫局、区财政局报告备案。也可上缴区财政专户,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下年度统一安排,优先集中使用。
宣城市宣州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