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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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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005-0000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征询宣城市关于加快推进5G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08
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005-0000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征询宣城市关于加快推进5G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08
关于征询宣城市关于加快推进5G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09:14 来源:宣州区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5G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2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21号),抢抓5G发展先机,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壮大5G产业,深化5G行业应用,充分发挥5G对宣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驱动作用,现将我市制定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如有意见,请于5月13日前反馈我局。  


宣城市关于加快推进5G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5G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2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21号),抢抓5G发展先机,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壮大5G产业,深化5G行业应用,充分发挥5G对宣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驱动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5G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基站规划建设。市铁塔公司结合各基础电信企业和广电企业5G基站建设需求,于20206月底前编制5G基站站址规划,根据5G网络梯次建设进度,统筹基站建设。各县市区将5G网络规划纳入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注重于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在制订国土空间、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设施、产业园区等规划时,要同步落实5G网络站址、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等配建空间,并明确规划、建设与管理要求,帮助解决基站建设选址难、协调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运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

(二)简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5G通信基础设施及电力供应审批流程,缩短各环节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将通信基础设施(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等)纳入建筑物基础设施必备配套,同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统筹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编制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在行政服务大厅设“一站式”服务点,参与通信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图审和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

(三)开放共享社会资源。加快公共设施资源开放共享,保障5G通信基站站址资源的有效供给,政府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宇、公共场馆、园区景区、学校、医院、公共绿地、杆塔等公共设施向5G通信基础设施免费开放。推动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宇等非公共资源类开放,降低非公共资源类选址进场成本,保障公平进入。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根据5G基站站址规划和建设进度具体负责公共设施资源开放的对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房管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

(四)降低基站运维成本。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全力满足基站建设对电力增容要求。组织推进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工程,对符合条件的5G基站实施电力直接交易。对不具备条件的5G基站,保证公平转供电,坚决查处在转供电环节的乱加价行为,禁止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场地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进一步降低5G网络运维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市供电公司。)  

(五)加强通信设施保护。落实《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通信基础设施迁移或损毁,应参照本地标准予以补偿。对迁移或损毁的通信基站要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提供替代站址并保证传输便利,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确保5G网络通信服务不受影响。严厉打击阻扰施工、盗窃、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5G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5G知识科普宣传活动,消除公众对基站辐射的误解,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5G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协、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

二、加快5G产业发展及应用支持

 (六)加大5G企业招商力度。围绕5G上下游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大引强。对其所需土地、能源、营业场所、人才公寓等要素予以充分保障,对实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5G产业链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中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七)支持5G企业做大做强。5G产品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八)加大5G新产品开发力度。支持企业在5G核心设备、芯片、器件、模组、终端、信息安全及系统软件等领域开展产品研发,开发一批新产品。每年评选20个市级5G产业新产品,每个给予2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九)提升5G技术创新能力。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组建各类5G应用联盟等,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试点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5G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对年度研发投入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其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资助,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深化5G融合应用。支持企业进行“ 5G+工业互联网”改造,对获批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深化 5G 与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的融合,每年遴选10个市级5G与制造业融合应用示范,共10个在车联网、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智慧交通、智慧旅游、智慧安防等领域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交运局、市文旅局。)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市加快5G发展专项协调小组,协调解决5G发展建设中的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问题。各县市区要加快完善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任务、措施和责任,协调推进本地5G建设、产业发展、应用示范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加快5G发展专项协调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十二)建立推进机制。建立常态化推进协调机制,5G专项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确保建设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每月通报建设进度,每季度召开推进会,根据5G基站梯次建设计划,将5G基站建设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进行清单级(建设督办清单、高场租督办清单、高电价改造清单)督办管理。(责任单位:市加快5G发展专项协调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十三)强化人才支撑。引进一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资金的5G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宣创新创业。5G产业高层次人才及其雇用单位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住房、生活配套服务、居留便利、个税优惠等方面待遇。建立市级 5G 专家库,为我市 5G 建设、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十四)加大资金支持。出资5000万元设立宣城市5G产业发展基金,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5G产业基金。鼓励各类创投基金投向5G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推动5G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5G产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8%以上。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反抵押范围,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2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

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