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804-00067 | 组配分类: |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宣城市宝城路与兴隆路交叉口西北角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日期: | 2018-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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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宣城市宝城路与兴隆路交叉口西北角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日期: | 2018-04-04 |
关于宣城市宝城路与兴隆路交叉口西北角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宣城市宝城路与兴隆路交叉口西北角项目已经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宣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飞彩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宣城市宝城路与兴隆路西北角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安置地点
开达名城。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60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宣城市宝城路与兴隆路交叉口西北角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8年4月 3日
宣城市宝城路与兴隆路西北角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宣城市城市建设步伐,维护土地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宝城路与兴隆路西北角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该区域内房屋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区域内共需征收房屋22户,总面积约16291.86m2(含经营门面房1692.32m2)。
二、征收范围
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签约时限
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布和对估价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安置面积为其房屋合法面积,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和所提供的安置房进行评估,各计各价,互找差价。
1.安置房源
安置地点为开达名城。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为解决被征收人购房难的问题,征收方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尽可能帮助被征收人协调购买临近新建商品房或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同时被征收人可依据宣政办秘〔2016〕92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货币化补偿购房卷的优惠政策。
2.被征收人应按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就近靠档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3.产权调换房屋选择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严格按照谁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谁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一)原则以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有争议的由房管部门或有资质房屋测量中介机构根据规定和要求进行重新核定,按核定后的面积计算。
对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可视为合法房屋,按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二)无证房认定和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宣政办〔2014〕6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办法补充通知》(宣政办〔2016〕184号)的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2.1990年4月1日--2002年10月31日期间建设的建筑,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补助标准如下:
砖混结构:为950元/m2;
砖木结构:为800元/m2;
简 易 房:为400元/m2(层高2.2m以上)
3.2002年11月1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建设的建筑,砖混结构按500元/m2、砖木结构按300元/m2、简易结构按18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助。
4.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按50元/m2、砖木结构按40元/m2、简易房按30元/m2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界定
(一)房屋使用性质分类: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界定:能提供房地产权证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用途为准;不能提供房产证的、有规划批准手续的,以规划批准文件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三)对已形成街道两侧的私有合法住宅改作营业的房屋认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认定条件: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1年前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的,方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2.经营房面积确定:根据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确认为营业房面积。
3.补偿标准:按经营房屋评估价扣除被征收房屋土地收益金后,给予补偿。
七、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一)奖励标准及期限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60天,逾期不予奖励。
1.住宅房(货币化)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400元/m2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1日-55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200元/m2的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6日-6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
2.住宅房(产权置换)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200元/m2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1日-55日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6日-6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50元/m2的奖励;
3.有房产证,并明确载明商业性质的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1000元/m2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1日-55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600元/m2的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6日-6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400元/m2的奖励。
(4)其它(仓储、认定的经营用房等):参照住宅(货币化)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优惠补助政策
1.高层补助系数: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到小高层的(单体建筑7-11层),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6%;调换到高层的(单体建筑12层及以上),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9%。
2.超面积结算: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m2以内,超出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超出10-20m2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再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3.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奖励:对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凭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与宣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依照《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宣政办秘〔2015〕9号)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宣政办秘〔2016〕92号)文件规定执行。
4.物业服务费补助:参照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
1.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装潢及其他各类安置补助费按照《宣城市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建房〔2012〕324号文件)执行。
2.被征收人可选择由评估机构对房屋装潢进行评估,征收人按房屋装潢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属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户的,按照《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2011〕52号)的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其它事项
(一)征收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由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如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被征收人腾空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征收组织
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飞彩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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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电话:(0563)3027267 传真:(0563)302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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