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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728/201912-00048 组配分类: 医疗救助
发布机构: 沈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医疗救助执行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0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728/201912-00048
组配分类: 医疗救助
发布机构: 沈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医疗救助执行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0
医疗救助执行标准
发布时间:2019-12-20 08:16 来源:沈村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保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按住院/门诊合规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不设封顶线,按住院/门诊自付费用90%比例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剩余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高的酌情给予二次救助。 

  2、对低收入家庭须是省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设2万元自付医疗起付线,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按住院/门诊合规自付费用40%比例救助。 

  3、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急性白血病及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按皖卫农【2010】34号规定的定额付费标准执行。

  4、门诊是指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

  5、意外伤害(摔伤、打伤、刀伤等)不在医疗救助范围。如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