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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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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1912-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19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1912-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19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9 17:34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区201922

 

宣城市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942755021(1-1)

企业地址:宣州区黄渡乡乌边村             

法定代表人:陈昌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郎溪县东夏镇庄沿村百车口组114号

  1.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2019117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你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异地搬迁技改项目需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根据调查,法定代表人陈昌群为你公司的直接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企业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批复部分内容复印件;

    4.现场照片证据8张。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019年11月8日,我局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19〕15号)、《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19〕7号)文件告知你企业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企业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2019年11月25日,我局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19〕19号)、《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19〕8号)文件告知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陈昌群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陈昌群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1.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企业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宣城市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陈昌群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12070501040000319  开户银行:农行宣城城中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直接负责主管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