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企业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宣城市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陈昌群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12070501040000319 开户银行:农行宣城城中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直接负责主管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