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806-0000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宣州区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情况说明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806-0000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宣州区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情况说明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宣州区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情况说明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初审转报服务情况说明
一、办理依据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律师事务所
四、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1)遗失的;(2)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3)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的。
五、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申请换发的,提交填满的执业证。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宣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申请;
2.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 审签:签发是否上报意见
4.转报:分管领导签发后报到宣城市司法局。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宣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电话:3014176
2.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律师
四、申请条件
律师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1)遗失的;(2)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3)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的。
五、申报材料
1.《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2.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3.律师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执业证;
4.律师执业证书因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申请换发的,提交填满的执业证。
5.申请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宣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申请;
2.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审签:签发是否上报意见;
4.转报:分管领导签发后报到宣城市司法局。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宣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电话:3014176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损坏补(换)发材料初审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司法厅相关文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二、承办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申请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1)遗失的;(2)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3)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的。
五、申报材料
1.《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执业证;
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因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申请换发的,提交填满的执业证。
5.申请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宣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申请;
2.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审签:签发是否上报意见;
4.转报:分管领导签发后报到宣城市司法局。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宣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电话:3014176
4.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法治宣讲有兴趣或需要的即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拟请区级普法讲师团成员授课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区司法局宣教科申请;
2.受理。区司法局宣教科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协调安排。区司法局宣传科审核申请材料,协调安排普法讲师团成员,确定授课内容;
5.通知。区司法局宣教科将授课讲师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七、服务时限
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讲师及授课内容等相关信息。具体授课时间和有关事项由申请方与讲师协商,讲座事务由申请方具体安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司法局宣教科
电话:0563-3014520
邮箱:xzpf3014520@126.com
5.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
教育志愿公益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感兴趣即可申请
五、申请材料
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1.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内容;
2.协调组织社会组织或普法志愿者;
3.印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通知;
4.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七、服务时间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司法局宣教科
电话:0563-3014520
邮箱:xzpf3014520@126.com
6.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区司法局宣教科申请;
2.受理:区司法局宣教科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核实:区司法局宣教科审核申请材料,与法院联系,由法院提供公开审理的案件的相关信息;
4.通知:区司法局宣教科将公开审理的案件的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5.旁听: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或旁听证旁听庭审。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司法局宣教科
电话:0563-3014520
邮箱:xzpf3014520@126.com
7.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志愿参加法治宣传
五、服务流程
1.确定“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内容;
2.印发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3.协调组织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间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司法局宣教科
电话:0563-3014520
邮箱:xzpf3014520@126.com
8.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法律援助工作处的职责: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
四、申请条件
1.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登记,热衷于法律援助服务;
2.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予以登记注册:(1)有执业证书,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2)通过律师考试或司法考试未执业的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及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其他专业知识的人士;(3)法学院校师生、法学专家学者;(4)新闻媒体记者、文化团体成员;(5)有经济能力,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贤达。
五、申报材料
1.社会组织需提交:(1)申请书;(2)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2)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质;(4)章程草案。
2.志愿者需提交:(1)身份证明、单位证明;(2)项目计划书(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时间或期间、地点或地域、法律援助人员专业资格及其它情况、援助对象、经费来源及其它物质保障等)。
五、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到宣州区法律援助工作科提出申请。
2.受理: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初审受理。
3.给出指导意见: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报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后,给出指导意见。
六、服务时间
1.社会组织: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志愿者: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2716944,12348
9.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五、申报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公民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或实地到访等形式提出法律问题。
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给予解答。
六、服务时间
即时解答,特殊可约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2716944,12348
10.代拟法律文书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五、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代拟法律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连同申请材料送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4.决定: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5.实施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代拟法律文书。
七、办理时限
从申请到决定3个工作日;代拟时限根据代拟事项情况定。简单法律文书也可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即时代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2716944,12348
11.刑事辩护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4.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4.决定: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5.实施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2716944,12348
12.刑事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4.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4.决定: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5.实施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2716944,12348
13.民事诉讼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4.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4.决定: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5.实施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2716944,12348
14.行政诉讼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4.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4.决定: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5.实施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2716944,12348
15.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4.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4.决定: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5.实施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2716944,12348
16.12348法律咨询热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五、申报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公民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提出法律问题。
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给予解答。
六、服务时间
即时解答,特殊可约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2716944,12348
17.法律援助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它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2.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
三、服务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2.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申报材料
1.书面:以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阐明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2.口头: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3.委托: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投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提出投诉;
2.受理: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3.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及时调查核实;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捺印;
4.处理: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七、服务时限
1.受理投诉后,一般在45日内办结。
2.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电话:0563-3014176
18.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普法活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感兴趣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参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区司法局宣教科申请;
2.受理:区司法局宣教科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核实:区司法局宣教科审核申请材料,协调安排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和负责人;
4.通知:区司法局宣教科将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地址、负责人、观摩时间等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5.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间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司法局宣教科
电话:0563-3014520
邮箱:xzpf3014520@126.com
19.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人大内司工委、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的意见》(皖人常字内司[2009]2号)精神,市人大内司工委、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每年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感兴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1.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法律六进”活动内容;
2.协调组织社会组织或普法志愿者;
3.印发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
4.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六、服务时限
根据活动计划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司法局宣教科
电话:0563-3014520
邮箱:xzpf3014520@126.com
20.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 “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确有需要
五、服务流程
1.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法律六进”活动内容;
2.协调组织社会组织或普法志愿者;
3.印发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
4.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六、服务时限
根据活动计划确定
七、服务时间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司法局宣教科
电话:0563-3014520
邮箱:xzpf301452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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