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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9282/201912-00034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孙埠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宣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9282/201912-00034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孙埠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宣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宣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8 15:22 来源:孙埠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单位

为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保障该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皖卫防〔20098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1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宣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宣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宣州区财政局             宣州区卫计委

20160415

宣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安徽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皖卫防〔20098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1168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60%、省20%和区20%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卫计部门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执行(业务)管理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精神病医院及中医院),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乡)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所有单位上半年实行预拨制,下半年开展据实购买服务形式)和考核结算制(预留资金和年终购买服务后结余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3月前拨付30%6月前拨付50%。平时资金用于购买服务,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区财政局、卫计委根据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次月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 中央、省、市、区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下达后,由区财政局拨至区卫计委账户,区卫计委根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所、区卫生监督所、精神病医院及中医院提供的项目实施任务及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拨款后,结合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口、服务内容、服务数量和标准,暂按宣州区2014年度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省标准出台后执行省标准)及时将村级补助资金拨付至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六条 区财政局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督导考核等,予以配套落实工作经费。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度精神病管理和中医药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测算参考标准,按规定将项目资金用于相关人员的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村级报账需提供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清单,拨付村卫生室一体化账户。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每月记录、汇总服务对象、数量、质量、日期、提供人等详细工作情况明细表和工作量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执行(业务)管理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精神病医院及中医院)审核,再上报区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归档。
  第十一条 区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宣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对项目执行(业务)管理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评估,并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卫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和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会同卫计部门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扣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项目执行(业务)管理机构”是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精神病医院。其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健康教育、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5个项目的业务管理,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3个项目的业务管理;精神病医院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1个项目的业务管理。本办法中“项目实施单位”是指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承担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