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您好:
对于您反映的物业收费问题,我局经了解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1、我局出台的物业收费文件价费[2016]42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文件规定将能耗费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中,不在单独收取。但文件同时规定本收费标准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小区物业费可以在物业公司开具发票,但公共能耗费属于代收代支项目,不要求开发票,但收费要公示。
3、2017年上半年的物业费、能耗费收支情况已在小区13号楼宣传栏进行了公示。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宣州区物价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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