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审计局文件
审办〔2016〕24号
关于印发《宣州区审计局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经责局、中心:
现将《宣州区审计局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宣州区审计局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宣州区审计局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宣州区审计局审计监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宣州区审计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
资料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宣州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2016年12月5日
附件1
宣州区审计局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
审计报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监管对象
社会审计机构。
三、监管内容
(一)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二)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履行完规定程序后,出具核查报告。
(三)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分类集中督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五、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反映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二)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未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的。
附件2
宣州区审计局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
其他违反国家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事中事后监 管 细 则
一、监管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二、监管对象
依法接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被审计(调查)单位。
三、监管内容
(一)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要求整改事项的纠正情况;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整改落实的事项。
四、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审计决定落实,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分类集中督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具体监管内容是否落实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二)督促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三)检查核对整改情况;
(四)建立审计整改台账;
六、责任追究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1、利用职权,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处理的不提出处理意见;未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或者未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申辩和陈述。
2、对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作出审计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或者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审计处理。
3、未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的财政收支行为作出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3
宣州区审计局审计监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二、监管对象
依法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被审计(调查)单位(部门)。
三、监管内容
(一)执行相关财经法纪、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整改落实的事项。
四、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审计决定落实,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分类集中督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具体措施有:
(一)下发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
(二)下发审计建议书,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落实;
(三)下发审计移送处理书,建议纪检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审计人员徇私舞弊,在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该披露的问题不披露、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移送的不移送,依法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作出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4
宣州区审计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
提供相关资料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资料,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监管对象
依法接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被审计(调查)单位。
三、监管内容
(一)是否按照审计机关制定的资料清单内容,及时报送等;
(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否作出书面承诺。
四、监管措施
(一)指定人员(不少于2人)接收有关单位报送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按规定要求核对、登记、使用、保管。
(二)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结束后,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三)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责任追究
(一)对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是未按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二是利用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徇私舞弊,造成泄密事故;未按照规定归还相关资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