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黄渡乡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黄渡乡人民政府> 监督检查
索引号: 113417037568327477/201912-00004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黄渡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政府规章
名称: 【上级政策】宣城市宣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11
索引号: 113417037568327477/201912-00004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黄渡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政府规章
名称: 【上级政策】宣城市宣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11
【上级政策】宣城市宣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1 11:50 来源:黄渡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宣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

与处置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舆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部、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处置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是指媒体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级别:

(一)一般舆情。指被媒体报道、反映,经初步分析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影响一般的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被媒体报道、反映,经初步分析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影响较大的舆情。

第三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仅涉及一个乡镇、办事处的,由乡镇、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处置,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督促指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办事处的,或虽然发生在一个乡镇、办事处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区级层面处置的,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置。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是农业政务舆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一个机构承担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任务,指定专人收集、整理、登记、报送舆情。

第五条  舆情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闻媒体报道、反映或正在调查采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职责的;

(二)本辖区以外或其他监管环节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其产品源头与流向涉及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职责的;

(三)本辖区以外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范围可能存在类似问题的。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人员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内容进行及时监测,一旦发现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舆情,应及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经初步分析属于重大舆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舆情,要迅速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报告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告,再迅速补充书面材料。对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可采用电话形式。

第七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获知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后,应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并同时将舆情信息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对于重大舆情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的处置,应评估事件性质,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评估为一般舆情的,应在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发展的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评估为重大舆情的,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九条  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区域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要妥善应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乡镇、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舆情处置工作。对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处置专家组。在舆情发生后,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舆情处置结束后,牵头处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案例分析,并予以存档。案例分析应当包括事件起因、发展、应对、平息和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对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处置工作进行综合分析,点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制度,组织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监测处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