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城管局新闻发布制度参照宣城市城管局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畅通城管局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澄清事实,消除误解,主动引导舆论,结合城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原则。 第三条 主要领导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救灾防灾、突发事件等重大内容的发布,应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 第四条 本局在办公室设立新闻发布办公室,由分管领导任新闻发言人,成员为局机关各科室和各二级机构室负责人。新闻发布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局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政府、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政府或部门回答提问。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范围: (一)需要发布的重要政策、决定和工作举措; (二)涉及的重大问题、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需要公开报道的热点问题; (三)重大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新闻通报、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独家采访、网络发布(在重点新闻网站或我市有关政府网站发布)等。 新闻发布会由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中央、省和外省市及港澳住黔新闻机构记者参加。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不代替本部门在城管局业务范围内正常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本部门应增加政务信息透明度,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正常采访。 第九条 本部门的新闻发布所需的文字材料,由局新闻办公室涉及相关业务的成员处室草拟,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批准或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报请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闻发布所需的文字材料包括: (一)新闻发布稿; (二)有关新闻素材; (三)答复相关问题的口径; (四)必要的资料引索。 第十一条 每次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以30—60分钟为宜。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介绍新闻发布会主题及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三)新闻发言人或有关人员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以后,新闻发布办公室应及时追踪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情的动向,进行舆情分析和效果的评估,以检验发布效果。 如发现媒体有不符事实、有失偏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误解情况的,应采取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等形式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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