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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1801-0000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领导解读】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1-19
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1801-0000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领导解读】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1-19
【领导解读】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8-01-19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袁正华解读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内容如下:

    《实施意见》明确,为制止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措施,强制拆除的施工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违法建筑无法拆除的,由拆违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对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场所)搭建违法建筑构成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依法决定立即代为拆除。

  对占用消防车通道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使用彩钢板搭建且耐火等级低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公安消防部门应采取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强制执行等措施。

    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相关部门接到书面告知书后,应采取如下措施:房地产登记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如违法建筑恢复了原状,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房地产登记部门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再次记录,才能予以办理转让、抵押等登记。工商部门应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无照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已办理的,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食药监部门应不予办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对无证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已办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根据《实施意见》,发现在建的违法建筑后,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并可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如果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拆违实施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对在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办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到案件受理后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置、两天内反馈查处进展、半个月内反馈查处结果。

  对在道路、河道、航道以及公共绿地、消防通道、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搭建的违法建筑,管理部门可将其视作障碍物,如果当事人不能拆除,则由拆违实施部门依法立即代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