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地震应急预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日期: | 2017-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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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宣州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地震应急预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日期: | 2017-04-19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4 乡、镇、街道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 地震监测预警
4 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
4.1 震情速报
4.2 灾情速报
4.3 震情灾情公告
4.4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5.2 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6 次生灾害防御
7 调查评估
8 灾后恢复重建
9 应急保障措施
9.1 物资装备保障
9.2 通信保障
9.3 电力保障
9.4 交通保障
9.5 治安保障
9.6 经费保障
9.7 技术保障
9.8 应急队伍保障
10 有感地震应急
11 附则
11.1 奖惩
11.2 善后事宜处理
11.3 宣传、培训和演练
11.4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宣州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宣城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州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和抗震救灾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地震应急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4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宣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应对地震灾害工作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区力量,共同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组织指挥全区突发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地震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协调力量给予支持。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委书记担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委其他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和区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长担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和区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科技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由区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成员为: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人武部、区科技局、区发改委(金融办)、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农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民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教体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文广局、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市质监局直属分局、区政府应急办、区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消防大队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同志。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科技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较大以上(含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兼任。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报告震情灾情、灾害发展趋势、应对工作情况,并提出决策建议。
2.3 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即成立或视情成立综合组、抢险救援组、生活救助组、监测预测和调查评估组、救治防疫组、通信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组、宣传组、接受援助组和社会治安组10个工作组。
(1)综合组(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文广新局为成员单位。主要承担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名义上报、下达和接收的各类公文资料的汇总、起草、审核、报送、归档和有关会议的组织等工作,催查督办各项命令、指示、决定的落实执行情况,负责各工作组及对外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上级有关领导和外宾的接送,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牵头,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团区委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协调国家、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解放军驻宣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紧急救援工作,组织搜寻、抢救伤员和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和救援现场处置。
(3)生活救助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经信委、区农委、区建委、区审计局、区妇联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震区灾情的快速收集与上报,紧急转移和安置震区受灾群众,紧急搭建帐篷和临时住房,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指导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做好肉、蛋、菜、粮油等货源的组织,负责煤、电、油、气等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妥善安排好灾区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4)监测预测和调查评估组:由区科技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住建委、区国土分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统一部署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测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各观测项目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气象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次生灾害等向指挥部及时提出分析预测意见;负责统一部署震区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任务,调查核实震区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划分地震烈度分布,考察评估自然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破坏程度,提出有关对策意见,为做好震区的恢复重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5)救治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农委、区教体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市质监局直属分局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统一部署震区急救和医疗卫生工作任务,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疫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供应等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6)通信保障组:由电信公司牵头,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指挥部指令和图文信息的快速传递和震区通讯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7)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水务局、区住建委、区国土分局、区交通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委、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设施的抢修维护,指导各类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帮助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研究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8)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教体局、区文广新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电信公司、区科技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涉外媒体的接待和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通报境外人员的伤亡、失踪情况。加强对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和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发现谣传及时处置、上报。
(9)后勤保障与接受援助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卫生局、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区残联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指挥部后勤生活保障供给,救援保障物资的组织、调取和分配,组织与接受国内外的救援物资、捐款等,安排境外、港澳台地区来宣救援和赈灾人员的接待。
(10)社会治安组:由区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人武部、区司法局、区教体局、区信访局、区金融办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4 乡、镇、街道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 地震监测预警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的接收、质量监控、保存、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地震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时,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24小时之内的地震警报,同时加强震情监测。区地震办根据省、市地震局意见,及时提出延长或取消地震警报的建议。
地震谣传的应对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宣传、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辟谣,采取必要措施查明谣言源头,迅速制止地震谣传。
4 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
4.1 震情速报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2.0级以上的有感地震,区科技局应在接到市内各台站和省台网中心的震情速报后,15分钟内报告区委、区政府。
4.2 灾情速报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等。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及时汇总并上报。
4.3 震情灾情公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地震发生后4小时内,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4.4 信息发布
4.4.1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4.2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发布震情和灾情信息。采取新闻发布会、利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系统等形式,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应对措施、应急救援情况等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新闻媒体全面报道抗震救灾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参照《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6.5级以上地震,可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本行政区域内发生5.5~6.4级地震,可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5~5.4级地震,可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0~4.4级地震,可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5.2 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2启动程序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委书记宣布本区启动Ⅰ级响应。
5.2.3响应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委书记立即主持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指示,研究并部署重大紧急措施;下达出动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命令;协调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皖南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分队、周边市县及社会各方面的救援力量赶赴地震灾害现场实施救援;部署安排饮用水和食品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运;部署抢修通信、交通、供气、供电、供水等生命线设施。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由牵头单位召集,实行集中办公,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向社会公布主要工作组热线电话。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迅速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受灾严重的地区,指导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部署震区抗震救灾工作。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
(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紧急支援,并协助国家和省紧急救援队和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
(6)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期组织相关部门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到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供水、供电、通信、医疗、交通和生活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并及时将震情、灾情、社情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2.4响应终止
震情、灾情、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委书记宣布本区终止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地震灾害。
5.3.2启动程序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长宣布本区启动Ⅱ级响应。
5.3.3响应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长立即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并部署重大紧急措施;下达出动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命令;视情协调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皖南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分队、周边市县及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赶赴地震灾害现场实施救援;部署安排饮用水和食品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运;部署抢修通信、交通、供气、供电、供水等生命线设施。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分别由牵头单位召集,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安排有关工作和紧急措施。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迅速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受灾严重的地区,指导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区委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请求紧急支援。
(5)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到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供水、供电、通信、医疗、交通和生活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3.4响应终止
震情、灾情、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长宣布本区终止Ⅱ级响应。
5.4 Ⅲ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
5.4.2启动程序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长宣布本区启动Ⅲ级响应。
5.4.3响应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长立即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并部署紧急措施;视情决定成立相关工作组;视情下达出动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命令。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若干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向区委及时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助省市紧急救援队和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
(4)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到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供水、供电、通信、医疗、交通运输和生活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4.4响应终止
震情、灾情、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长宣布本区终止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
5.5.2启动程序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宣布启动Ⅳ响应。
5.5.3响应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立即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并部署紧急措施,视情决定成立相关工作组。
(2)指挥部派出若干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向区委、区政府及时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市地震局报告,协助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工作。
(4)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积极做好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5.4响应终止
震情、灾情、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宣布本区终止Ⅳ响应。
6 次生灾害防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务、住建、经信等部门对灾区可能受次生灾害影响的设施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部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特别是加强对山区地质灾害的预警。
发改、质监、安监等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置。
卫生部门组织做好灾后防疫工作。
7 调查评估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由区地震监测预测和调查评估组协助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地震灾害损失,并将评估结果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中,一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60天内,二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30天内,三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20天内,四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10日内。
8 灾后恢复重建
8.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8.3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助市发改、住建、民政、财政、地震、国土、水利、环保、通信、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较大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区发改委会同区住建、民政、财政、科技、国土、水务、环保、商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8.4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在区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下,发动群众,自力更生,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
9 应急保障措施
9.1 物资装备保障
公安、消防、地震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生命探测搜寻、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装备。
民政部门要储备和调度帐篷、棉被等紧急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经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区消防大队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的准备,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运输。
商务、粮食部门要做好猪肉、鸡蛋、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确保震区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急救药品保障工作和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民政、住建、地震、教育等部门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保障应急期间群众疏散避难和医疗救治的需要。
9.2 通信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移动通信、调频电台等应急通信设备。当灾区通信遭受严重破坏时,电信部门要迅速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以及地震现场的临时应急通信的需要。
9.3 电力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移动发电和供电等应急设备。供电部门要迅速恢复受损的发电和供电设施,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通信、地震现场应急通信以及灾区居民生活基本的供电需求。
9.4 交通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协调相关的交通运营企业和单位,为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提供交通运输通行保障和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
9.5 治安保障
加强对灾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区人武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要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及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抗震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9.6 经费保障
要合理安排地震救灾经费,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区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资金,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9.7 技术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要保证正常运转,有效发挥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共享和传递作用。成立由地震、交通运输、水务、通信、供电、住建、国土、卫生、消防、环保、气象、安监等行业专家组成的抗震救灾专家咨询机构,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重大决策咨询。
9.8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经信、住建、卫生、供电等部门和重点工矿企业、学校、医院、社区要加强本系统内的应急队伍建设。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抢险救援队,负责灾区的人员营救、灾民转移和紧急抢险等任务。
消防、环保部门的防化抢险队,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国家重要财产;保证震区饮用水源安全等。
卫生部门的医疗救护队,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食品与药品监管。
通信部门的通信抢险队,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住建、交通运输部门的工程抢险队,负责被毁坏道路、桥梁、轨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和供水、排水、供气设施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供电部门的电力抢险队,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公安部门的治安巡逻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水务部门的水利抢险队,负责被毁坏水库、河道等水利设施的抢修,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控。
10 有感地震应急
根据我区地震活动情况和应急实际需要,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0~3.9级地震,可判为有感地震。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地震部门和地震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发生3.0~3.9级有感地震,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部署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会同市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上报震情、社情,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做好平息谣传或误传的准备,消除群众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并通报省、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新闻宣传部门根据领导决策意见,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发生2~2.9级有感地震,区地震办要立即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及上级地震部门做好应对工作。
11 附则
11.1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1.2 善后事宜处理
(1)因抗震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当地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2)经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登记备案,有组织地参加抗震救灾的志愿者救援人员,当地政府可以从救灾经费和物资中适当给予生活和救援消耗物品补助。
11.3 宣传、培训和演练
科技、教育、文广新、宣传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加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11.4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指导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3)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区(村)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和有关保障计划,并报区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4)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保障计划。
(5)本预案由区地震办会同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的《宣城市宣州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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