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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科技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一季度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3-26
索引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科技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一季度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3-26
一季度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9-03-26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1、《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4、《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网店经营者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1、受理阶段责任:对发现或举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5日内进行立案;2、审查阶段责任:指派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必须客观公正;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假冒专利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证据不足,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行政处罚的,予以销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按照规定进行立案的;2、调查取证不公正的;3、在工作过程中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4、违法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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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调查,证据完整确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