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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1、《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4、《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网店经营者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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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对发现或举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5日内进行立案;2、审查阶段责任:指派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必须客观公正;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假冒专利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证据不足,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行政处罚的,予以销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按照规定进行立案的;2、调查取证不公正的;3、在工作过程中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4、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