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3.取消组织开展全区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等相关事项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工作;增加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职责。
2.负责拟定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增加负责投融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职责;增加负责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基金投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等日常工作的职责。
3.增加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指导乡镇财政综合预算、决算编制及收支管理,调查研究乡镇财政运行状况。
2.加强各级财政对乡镇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3.推进乡镇、街道财政所(分局)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财政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基层财政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4.加强对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外部政府权力
区财政局共计9项政府权力,其中行政处罚7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1项。以区政府网站当年公布的《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准。
(二)内部管理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预算、税收、债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区财政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区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2.负责全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和年度区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转移支付制度办法。
3.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4.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5.拟订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编制区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
7.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强化债务收支计划管理与审批,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偿债准备金制度,防范财政风险。
8.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和登记工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
9.负责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指导乡镇财政综合预算、决算编制及收支管理,调查研究乡镇财政运行状况;负责各级财政对乡镇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街道财政所(分局)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10.拟订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承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11.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违反会计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12.负责监督检查全区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13.负责全区民生工程的协调、调度、督查、考核、宣传以及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4.承担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农村综合改革财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1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1.政府采购活动监管。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后监管。
以上所列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含子项)和区财政局政府权责清单所列各类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处罚裁量基准),由区财政局在“三定”文件印发后按规定另行制定公布并报区编办备案。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财政局设16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预算管理科、国库科、行政事业财务科、农业财务科、经济建设科、社会保障科、会计管理科、综合科(行政审批科)、财政监督检查局(法制科)、民生工程办公室、农村财政管理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机关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监察局关于对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