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政府严格遵循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宣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宣城市宣州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加强债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政府应按照余额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债务规模,确保债务总量不增加。应根据财力许可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要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化解债务考核和约束机制,及时化解债务。 第三十条 乡政府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对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的债务,应严格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禁止向干部职工及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集资,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禁止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一条 乡政府应高度重视债务统计工作,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统计口径,切实做好债务登记和核算,及时、准确、如实地填报相关债务信息,对债务实施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三十二条 全面推进举债融资行为的信息公开,做到举债融资行为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等“四个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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