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4〕100号)和《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省财农〔2014〕1253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通知》(皖水农函〔2015〕109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建设,规范建设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是指符合区级农田水利规划,并已列入省级计划,通过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烟水配套、小农水重点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整合资金项目”)以及由省、市、区财政设立的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
一、项目安排
(一)年度任务安排
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下达的区年度计划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编制五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区水务局民生办(设在区水务局)。每年3月份底前完成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年度实施方案要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各类工程的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主体、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管护方案等,列出各类工程的名册及主要指标。实施方案中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类工程需分类典型设计;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要分别做好单项设计并一同上报,经区水务部门审批后实施。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按照全年抓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要求,及早开工建设,每年一季度全面推开,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工程建设任务。次年3月全面完成工程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各乡镇办在全面推行“两证一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底各乡镇要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任务,2017年扫尾验收。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后,每一处工程都要立即进行“两证一书”的确权发放,要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二)贫困村任务
各地要根据省、市、区精准扶贫实施意见,及时调整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安排贫困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按照上报的贫困村计划,分年度明确建设任务,保证贫困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在2018年前实施完成。
二、实施主体
整合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为所整合项目的主管部门,与相关乡镇共同负责整合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跨行政村的其实施主体为乡镇办事处;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家庭农场、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和农民受益范围内的其实施主体为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
乡镇办负责实施的项目经征求有关行政村意见后,由乡镇办拟订项目计划,向区水务、财政部门申报;受益主体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各受益主体经所在行政村同意,向所辖乡镇办申报,乡镇办水利站初步审核、筛选公示无异议后,分类汇总上报区水务、财政部门。鼓励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拟订具体实施项目和主体。
专项资金奖补工程申报材料包括:
1、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申报表。包括具体工程名册、地点、现状、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须包含自筹资金或劳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等。
2、申报主体代表签字、盖章的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
3、申报主体为村、组集体的,须提供组织村民“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材料;申报主体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须提供有效的登记注册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4、申报项目的现状照片。点状工程要能反映项目全貌,线状和面上工程选取不少于三个典型位置,能反映近期真实情况,并用GPS定位(0.5万方以下塘坝暂不需要)。
(二)项目立项
各受益主体向乡镇办申报的建设项目,经乡镇办审核后,报区水务局、财政局申请立项。
(三)任务下达
区人民政府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任务,根据各乡镇办申请情况,分解落实到乡镇办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整合资金项目),并报省、市财政和水利部门备案。
(四)项目公示
建立项目建设公示监督制度,各乡镇办、村和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立项目公示栏,接受群众监督。工程开工前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所在村组、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项目计划投资等内容;工程建设完成后还需公示工程总量、总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并保留相关图片资料。
(五)工程实施
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要充分尊重受益主体意愿,鼓励其自主建设。
原则上,乡镇办事处负责实施的工程,要落实建设管理机构和责任,严格建设管理程序,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凡是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农民能自行建设的(如塘坝、河沟),由乡镇与自主建设主体签订建设合同(协议),明确相关责任,由自主建设主体组织实施。对涉及防洪安全和施工技术较复杂的建筑物工程,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打捆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如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小型水闸加固新建以及相关的设备采购等)。原则上对村以下工程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自主建设的工程,参照皖水农函[2015]1096号文件执行;乡镇办或村组织实施的工程可参照宣区政秘[2016]28号、宣区政秘[2016]110号和宣区政办秘[2016]63号文件执行。
乡镇办加强对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建设主体规范建设程序,落实建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和人员安全。
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水务局、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接受省、市的督查、抽查。
(六)验收申请
工程完工后,由实施主体或自主建设主体向所在乡镇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公示、招投标、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质保及评定资料、工程结算和相关图片等)。
四、考核验收
由整合项目资金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主管部门项目考核验收办法执行;由专项资金奖补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设立公示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每项工程完成后,乡镇办要及时组织纪检、水利站、财政所、自主建设主体、参建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逐一填写验收卡,形成整体验收报告,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上报区水务局、财政局,提出区级验收申请,项目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区级验收申请;
2、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工程概况、建设过程、建设内容、计划任务与实际完成情况、工程投资、建设管理、质量评定与效益等);
3、乡镇任务分解文件
4、年度项目完成位置分布图;
5、年库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汇总表;
6、整合项目资金建设情况(整合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内容、计划任务及完成情况、工程投资与效益等);
7、专项资金(按单个或分类工程整理)
(1)奖补工程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提供);
(2)招标、议标或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队伍承建的各项资料(公告、会议记录、中标结果公示等);
(3)工程建设合同(协议)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
(4)工程施工过程资料(施工相关记录、质保及评定资料、监理资料等);
(5)工程结算资料和决算资料;
(6)项目申报前和工程完成情况公示资料;
(7)工程建设前、中、后同一视角照片。
(8)签字盖章的验收卡(一工程一卡);
(9)工程管护责任书。
8、宣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区水务局、财政局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区级验收。对完成工程总量少于计划数、工程质量不合格、虚报瞒报或报大建小的,该项目验收不予通过,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并要求乡镇办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扣回项目资金,减少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安排。
五、运行管护
凡享受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整合项目资金补助的工程),必须及时登记造册,明确管理责任、管护主体和管护办法,签订管护责任书。引导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养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服务组织,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择优选择管护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责职。
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区级验收前,要落实管理责任、人员、经费,制定管护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绩效评价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对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乡镇办进行绩效评价。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