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大代表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个方面工作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必须由本人签名或盖章。代表也可以单独一人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和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均按统一格式填写,代表议案登记表或代表建议和意见登记表一式两份,由镇人大主席团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一份留作备查,一份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四条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研究后,转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五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对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分清类别,指定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办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本人,镇人大主席团检查、督促镇政府做好办理工作。
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也要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七条镇人大主席团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塞责,推诿拖拉,态度生硬,代表不满意或经过满意度测评后满意票数达不到参与测评的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半数的单位,可责成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研究办理,贻误工作的单位或负责人,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质询。
第八条本制度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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