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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黄渡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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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黄渡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06-13
关于印发《宣州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3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财政厅《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6号)、市农险办《宣城市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宣农险[2018]3号)、《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宣区政办[2018]4号)、《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宣区金综[2018]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保费补贴险种由种植业险种、养殖业险种、特色种植业险种和森林险种组成。

  种植业险种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

  养殖业险种为饲养量大,能保障人民生活需要、增加农户收入的养殖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森林险种为公益林、商品林。

  特色种植、养殖业险种为符合我区农业产业政策导向,种植、养殖规模大,农户投保意愿强烈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包括设施蔬菜、817肉鸡、茶叶、淡水鱼、小龙虾。

  第四条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区财政分险种、按比例承担。种植业险种中水稻、小麦、玉米“基本险”和“大灾险”保费的承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7.5%,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7.5%,种植场(户)承担20%;大豆、棉花、油菜保费的承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15%,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区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25%、林农(场)承担20%

  第五条特色种植、养殖业保险先由投保农户自行全额购买,再由区财政对保费进行补贴。其中设施蔬菜保险区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支持,其他特色农产品保费区财政给予25%保费补贴支持。

  第六条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区直有关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保费补贴预算编制

  第八条区财政应将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开办补贴险种的预计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10日前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保费补贴预算执行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在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申请表”(附件1)、“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明细表”(附件2)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承保进度、签单情况和投保人已足额缴纳保费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将审核后本级财政应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于每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划至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根据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水稻、小麦、玉米“商业险”签单数量和保费缴纳情况,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的特色保险补贴情况,将保费补贴打卡到户。

  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应调整预算,安排本级增加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乡镇办、区直有关部门及经办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依托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大宗农作物“大灾险”和”商业险”、特色保险、补充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试点工作。

  第十六条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十七条对于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区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