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354N/202108-00006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敬亭山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敬亭山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354N/202108-00006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敬亭山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敬亭山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敬亭山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审批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审批 |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审批 | 受委托的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第一款 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安全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行政给付 | 受委托的种苗造林补助费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
1.起始阶段责任: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公开补助条件,补助对象依程序申请造林验收。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核(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验收上报程序,对补助对象和造林质量进行严格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将补助对象名单提交财政部门审核。通过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一卡通。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验收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补助条件和验收标准的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补助条件和验收标准而予以受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6 | 行政强制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催告环节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
7 | 行政强制 | 大气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经催告通知书; 2、决定阶段责任:送达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1、发生使用高污染燃料,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 | 行政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1、催告环节责任:在巡查和接到举报时发现违章器物,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
9 | 行政强制 | 防汛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
10 | 行政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发现阶段责任:巡查或接到举报报告,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2、现场处置阶段责任:组织人员现场勘查,立即予以制止、铲除;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
11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12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第一款 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 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 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 和被申请争议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阶段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裁决意见,信息公开。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裁决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3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备案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重新约定承包期限。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询与承包合同有关的材料,发包方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 | 其他权力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16 | 其他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17 | 其他权力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第十七条 为了控制动物疫病,在封锁的疫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扑杀、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视疫情动态。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 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8 | 其他权力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9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0 | 其他权力 | 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1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2、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捕杀后的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应受理而未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履职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
21 | 其他权力 | 损坏或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置 |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堤防管理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
1、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3、监管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2 | 其他权力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1、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3、监管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23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林权流转”审核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林权流转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作出材料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合格的,报领导审核;材料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材料审批,及时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不予受理; 2、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3、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4 | 其他权力 | 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5 | 其他权力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十三 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
1、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3、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6 | 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7 | 其他权力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需要确定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8 | 其他权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
一、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农产品质量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旅游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旅游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旅游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9 | 其他权力 |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旅游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旅游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旅游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0 | 其他权力 | 水土保持措施及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农业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地点,规范其行为,对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矿山迹地、弃土(渣)场的治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生态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及时将违法行为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
1.规划阶段责任:对水土保持保护区规划进行调研。 2.审查阶段责任:对水土保持保护区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公开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水土保持保护区实施效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水土保持保护区设立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1 | 其他权力 | 饮用水水源保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规划阶段责任: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进行调研。 2.审查阶段责任: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公开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效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2 | 其他权力 | 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突发水污染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水质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3 | 其他权力 | 汛期防汛准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4 | 其他权力 | 防汛抗洪紧急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旋;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防汛抗洪非常紧急任务;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5 | 其他权力 | 洪涝灾后救灾减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2、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做好物资供应、重建家园等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受理的; 2、受理后,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的,在救灾修复工作中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3、在救灾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在救灾修复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6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方案; 2、宣传阶段落实阶段: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3、组织实施阶段:依法承担抗旱救灾任务;保护抗旱设施;服从上级政府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2、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3、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4、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5、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 |
37 | 其他权力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处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4、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8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方案; 2、宣传阶段落实阶段: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3、开展演练阶段:开展演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9 | 其他权力 |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
1、起始阶段: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处理阶段:、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3、事后阶段: 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0 | 其他权力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并与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1 | 其他权力 | 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2 | 其他权力 | 露天秸秆焚烧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
1、宣传阶段:宣传秸秆禁烧; 2、巡查阶段:对秸秆禁烧监督管理; 3、处理阶段: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3 | 其他权力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方案制定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方案; 2、检查阶段:做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3、事中事后监管阶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及时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违规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4 | 其他权力 |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助调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2、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4、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5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2、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6 | 其他权力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2、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 3、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7 | 其他权力 | 乡镇敬老院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需要确定负责乡镇敬老院工作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乡镇敬老院工作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8 | 其他权力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受理与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2、整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整改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不予受理与审查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整改决定的; 3、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9 | 其他权力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受害人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调解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调解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调解意见的; 3、在调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0 | 其他权力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对需救济人员提供的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全国流浪乞讨救助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求助需求,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身份证等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应需救济提供的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而未进行审查核对的; 3、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求助需求,未及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的; 4、受助人员的有关证件未及时复印登记存档的;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51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备案 |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其换届。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所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后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合法权益;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52 | 其他权力 |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区域调整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给予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53 | 其他权力 | 建设单位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54 | 其他权力 |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55 | 其他权力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核发 |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等相关条款。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6 | 其他权力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核查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核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工作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不正确核查结果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57 | 其他权力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之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 2、初审阶段责任:调查收集违法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受托作征收抚养费书面决定、代收抚养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补偿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补偿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58 | 其他权力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1、《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59 | 其他权力 | 河道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
1.评估阶段责任:对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乡镇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等措施;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对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不良事件情况。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0 | 其他权力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
1.评估阶段责任: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及应急处理不良事件情况措施。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1 | 其他权力 | 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检查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第三款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
1.评估阶段责任:对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对其所管辖的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安全管理不良事件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及应急处理不良事件措施。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2 | 其他权力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处理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采取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 3、调解责任: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工作纪律、应当遵循的程序、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注意事项等。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 4、履行责任: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协议。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调解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裁决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 4、调解时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63 | 其他权力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不少于两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允许当事人或单位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调查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处理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或单位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处理决定文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或单位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处理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的; 2、处理显失公正的; 3、调查处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理,致使农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超越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6、违反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4 | 其他权力 | 社区戒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
1、受理登记责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辖区内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社区戒毒人员档案。对社区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2、制定计划责任: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3、签订协议责任: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期限、地点、范围,落实戒毒措施。 4、宣传帮教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向社区戒毒人员宣传戒毒知识,开展教育、劝诫,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5、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社区戒毒协议的履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评估结果和社区戒毒人员有关情况。对拒绝接受监管或者不履行社区戒毒协议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后,应当及时转送有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理由,不接受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的; 2、未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的; 3、泄露社区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 4、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行为的; 5、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社区戒毒人员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社区戒毒人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5 | 其他权力 | 艾滋病传播防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1、预防宣传环节责任: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在全域范围内,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村镇、学校、村民等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2、调查环节责任:配合县疾控部门对重点人群采取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3、控制环节责任:如发现个体病情,及时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组织隔离治疗。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疫情控制工作;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的反馈信息和举报、投诉。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活动的; 2、未按法定程序协助实施对重点人群采取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 4、擅自发布疫情公告,或对疫情隐瞒不报的; 5、应当移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隔离或防控的疫情不予隔离或防控,致使其他群众健康遭受损害的; 7、在处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6 | 其他权力 |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
1、受理环节责任:批准所外就医的,根据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收容教育所、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2、监督考察环节责任:督促所在村镇或社区对所外就医人员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所外就医人员遵纪守法。 3、帮教环节责任:向所外就医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或学习中的实际困难,帮教、感化相关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授权或接受委托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未按法定对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帮教;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考察、帮教职责的; 6、违反法定权限,在监督、考察、帮教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7 | 其他权力 |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改正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实施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的;或未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致使未成年人利益遭受损失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理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5、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行为人罚款的; 6、违反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8 | 其他权力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改正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实施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的;或未法律规定对拒不探视、不配合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理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5、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行为人罚款的; 6、违反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9 | 其他权力 | 大型宗教活动管理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
1、审查备案责任:审查宗教组织是否取得了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关于批准了大型活动举办审批,并对活动方案进行备案审查。 2、安全应急责任:制定大型活动场所人员安全保卫预案、人员安全疏散应急管理预案。 3、安全监管责任:活动期间,组织专人对活动场所安全设置进行督促、检查。对所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巡视。 4、维护现场秩序责任:组织人员维护活动现场安全秩序,随时掌握安全动向,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现场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职责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0 | 其他权力 | 文化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经营者及活动内容进行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处理责任:发现文化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依法处理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文化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 2、在实施监管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1 | 其他权力 |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河道、水域的生产活动内容进行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处理责任:发现辖区内河道、水域的生产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依法处理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2 | 其他权力 | 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防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
1.评估阶段责任:对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分类风险控制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分类风险控制管理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应急处理等措施;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事件及应急处理不良事件的情况。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3 | 其他权力 | 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
1.评估阶段责任:对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风险控制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风险控制管理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应急处理等措施;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事件及应急处理不良事件的情况。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4 | 其他权力 | 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对清洁能源推广工作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制定方案; 2.实施阶段责任:根据方案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推广的生产、使用的情况。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5 | 其他权力 | 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1.评估阶段责任: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应急处理等措施;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生活废弃物的分类事件及应急处理不良事件的情况。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6 | 其他权力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十类行为的批评教育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条 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为:(一)歧视;(二)迫害、虐待;(三)遗弃、溺婴;(四)订婚、换亲、早婚或任其与他人同居。 (五)迫使辍学务工、务农、经商或外出卖艺、乞讨;(六)教唆、纵容、包庇违法和犯罪;(七)强迫信仰宗教;(八)强迫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九)侵占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十)其他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十类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改正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实施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的;或未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致使未成年人利益遭受损失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理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5、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行为人罚款的; 6、违反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7 | 其他权力 | 污染源普查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1、制定普查工作方案; 2、宣传工作方案; 3、调查实施; 4、汇总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2、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3、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4、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8 | 其他权力 | 土地调查 |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1、制定调查方案; 2、宣传工作方案; 3、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 4、汇总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2、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9 | 其他权力 | 协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1、受理阶段: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调查阶段: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处理阶段: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4、事后监管阶段: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0 | 其他权力 | 古树名木保护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第十一条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
1、制定保护方案; 2、宣传古树保护; 3、开展保护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1 | 其他权力 | 经济普查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1、制定普查工作方案; 2、宣传工作方案; 3、调查实施; 4、汇总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2、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2 | 其他权力 | 负责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公共水域和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环境卫生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
1、制定保洁方案; 2、开展保洁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2、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街道办事处若涉及乡镇政府有关权力事项参照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应权力事项执行。 |
© 2025宣州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电话:(0563)3027267 传真:(0563)3023029
皖ICP备05004400号-1
网站标识码:3418020037 皖公安备案
34180202000313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