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731/201806-00007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澄江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澄江街道办事处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日期: | 2018-06-20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731/201806-00007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澄江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澄江街道办事处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日期: | 2018-06-20 |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是确保政府权责清单落地生效的重要措施,根据《关于报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通知》文件要求,并参照《2017年度宣州区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目录》,澄江街道办事处已全面完成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制定工作。
动态调整后澄江街道办事处保留行政审批2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确认1项及其他权利43项。澄江街道按照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的要求,对统一规范后的权力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每一项政府权力都有细化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实现对政府权力事项运行的全过程标准化监管。
一、行政审批类: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2、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
1、受委托开展的安全生产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类:
1、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3、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四、行政确认类:
1、兵役登记
五、其他权利:
1、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2、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及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的批准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4、受委托的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6、对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7、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
8、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的调解
10、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11、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12、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13、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14、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15、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16、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17、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18、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19、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20、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21、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22、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23、传染病疫情的预防与控制
24、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25、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26、汛前检查和汛期防汛准备
27、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28、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29、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30、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32、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其委员会的换届、备案
33、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4、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35、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36、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37、生产安全事故与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38、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39、乡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40、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41、社区戒毒
42、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43、负责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公共水域和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环境卫生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建土地转让审查工作全程监管,维护正常的土地利用与管理秩序,有效促进各项用地依法依规,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任务
1、转让土地是否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包括批前批后公示、签订合同、收缴土地价款、土地交付等程序履行情况;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转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改变土地用途。转包合同是否规范。临时用地的,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
3、土地价款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是否存在减、免、缓土地出让金的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出让金;
4、装包土地卷宗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土地来源是否清晰合法,行文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完整,要件是否齐全;
5、土地的公开信息公示、土地闲置、诚信档案建立等情况。对土地利用全过程开展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录入、更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二、事中监管
通过网上核查、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查询、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通报等方式进行。
三、事后监管
1、审查。对每一份土地转包申请进行评估分析,完成调查,报告上报县国土 资源局;
2、根据监督情况,深入分析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四、保障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适时督促检查和实地督办,并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事中监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确立此项行政审批依据的法规内容填写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颁发许可证;或者加贴标签、加盖公章、检测、检疫印章; 送达并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四、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 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处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一)不配合、逃避、阻挠、抗拒执法的;
(二)拒不接受安监部门整改指令书的;
(三)二次以上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实施了其他性质恶劣的行为的。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行政强制基准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行政强制基准。
监管措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采取行政强制基准为:
㈠经乡处人民政府责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后,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㈡经乡处人民政府责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乡处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并处以罚款;
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造成严重损害或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根据《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乡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采取行政强制基准为:
㈠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固定证据;
㈡依法及时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基准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行政强制基准。
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非常情况下, 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采取行政强制基准为:
一、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时,阻拦人或拖延人经批评教育改正错误,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阻拦人或拖延人经批评教育拒绝停止违法行为,由乡处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基准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行政强制基准。
监管措施: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采取行政强制基准为:
一、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接到避灾
疏散通知,自觉积极地配合乡处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疏散转移,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拖延、阻拦或违抗乡处人民政府、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组织的疏散转移,乡处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涉及妨碍公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行政强制基准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制定本行政强制基准。
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采取行政强制基准为: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数量较少且非有目的种植,在未造成危害前自行铲除并认识错误,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数量较多且系有目的种植,乡处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涉及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兵役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兵役登记是兵员征集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影响着兵员征集质量和部队战斗力水平的提升。《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从法律上对公民兵役登记做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一、监管任务
兵役登记的对象和范围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龄在 18 至 22 周岁的男性公民。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的时间为每年的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初次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应根据兵役登记通告的要求,凭《兵役登记通知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通知书指定的地点参加兵役登记,接受兵役机关组织的身体目测、政治初审和年龄、文化初核;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到户籍所在地乡处、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依法参加复审;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后,因就学、就业、户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乡处、街道武装部办理兵役登记转移手续;适龄公民因其它原因未能参加兵役登记的, 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二、事中监管
(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公民。
(2)缓征是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
(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
(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的适龄公民。
(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
(7)转服预备役是指 22 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8)免服预备役是指 22 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9)不服预备役是指 22 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
三、事后监管
兵役证是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的凭证,凡年龄在 18 至 24 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接受兵役机关的兵役证年度审核。18 至 24 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并接受查验。兵役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四、责任追究
凡发生政治退兵和身体责任退兵的,县征兵办公室应组织人员迅速查明情况, 分清责任,责令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发生政治退兵和身体责任退兵的乡处,3 年内不得参加县级征兵先进单位的评比,有关责任人不得再从事征兵工作。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提高五保集中供养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细则。
一、监管任务农村敬老院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免费提供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并每月发放适当数额的零用钱。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农村敬老院提供捐助和免费服务。敬老院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财政供养为主原则;
(三)院财公开原则;
(四)入出院自愿原则。
二、事中监管
敬老院入住对象必须是农村五保户,入院者应服从敬老院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活动。
申请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由五保对象本人或经本人同意由其监护人或村民小组申请,处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监护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体检后,由敬老院与五保对象监护人或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得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寿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入院审批表;(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村民小组书面申请、五保证、合疗证(卡);(三)体检表;(四)入院协议;
(五)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六)其它证明材料。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监护人或所在村委会接回实行分散供养:(一)本人自愿要求出院的;(二)拒不服从敬老院管理,经常与敬老院其他老人无故吵架、打架,影响恶劣的;(三)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
三、事后监管
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实行县民政局和处政府双重管理。各处主要领导至少每半月到敬老院检查一次;分管领导和民政干部至少每周到敬老院检查一次;院长和服务人员坚持长住敬老院,实行 24 小时监督管理,共同把敬老院建成五保老人的温馨家园。敬老院实行院长法人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院务工作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敬老院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敬老院应制定奖惩办法,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服务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不到位的应予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敬老院要保持院落干净整洁,家具用品要摆放统一,室内清洁卫生、无异味、无痰迹,衣被折叠整齐、美观大方。
敬老院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由敬老院财务人员专账管理。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五保对象的吃、穿等日常支出,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院务流转办公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
五保对象除生活费以外的其他补贴及个人存款由五保对象自行保管,因身体、智力原因无法自行保管的,由财务人员代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由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算好资金帐,保证供养人员生活、衣被和日用的正常开支,做到略有结余。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五保对象入院要办理财产交管手续,其土地、房屋、林地和其他财产带入敬老院管理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计入院集体财务管理。
四、责任追究
敬老院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五保供养款物的要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资金争取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按时足额拨付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按规定预算拨付五保供养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卫计部门加强医疗服务工作,负责敬老院卫生室设施配置和五保老人住院合疗的报销,做好五保老人防病、治病工作;广电部门负责敬老院有线电视的安装、收视维护等;供水、供电部门要切实优惠减免敬老院的用水、用电费用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服务工作。
处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监管敬老院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
敬老院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五保供养款物的要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户承包经营者承包土地调整工作,维护正常的土地利用与管理秩序,有效促进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任务
土地使用权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调整程序履行是否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包括批前批后公示、签订合同、土地交付等程序履行情况。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包括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调整土地审批卷宗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土地来源是否清晰合法,行文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完整,要件是否齐全。
4、调整土地的公开信息公示、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诚信档案建立等情况。对土地调整全过程开展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录入、更新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网上核查、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查询、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通报等方式进行。
三、事后监管
1、审查。对每一份土地调整申请进行评估分析,完成调查,报告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2、根据监督情况,深入分析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每件土地调整申请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完成监督检查报告报县国土资源局。
四、责任追究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适时督促检查和实地督办,并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乡(处)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十五条发包方、乡(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二、事中监管
1、受理责任:告知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三、事后监管
1、监督责任:加强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组织实施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处)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调解。
二、事中监管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处调解中心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调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的,应当受理调解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经办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处长签批,上报县农委备案。
三、事后监管
1.个人和单位若发现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处有关部门或纪委举报,处有关部门或纪委将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2.对事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条件的,经办部门可以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子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
1.不按照调解规定进行调解的;
2.在调解过程中寻衅滋事或者打架斗殴的;
3.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中,纠纷一级一级协商解决的。
五、保障措施
1.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 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 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3.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人员力量,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能够落实到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承包经营权的和谐稳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强有力措施对发生承包经营权的调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本处范围内提出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或承包个人进行初审、调解。
并上报县承包经营权调解中心。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资格审查。对提出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一、审查当事人是否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材料。二、审查承包经营权的发生是否在本处范围内。三、审查发生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在调解范围内。
(二)材料审查。是否在媒体、公开栏等处公开所要调解的有关事项,是否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承包经营权的调解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申请;2.发生承包经营权的证据;3.当事 人具体信息材料。
(三)审查决定。是否按规定时限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必要
的情况下,是否就申请人真实情况进行当面调查询问,或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核查。
(四)结果告知。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进行调解,公示调解结果。
二、事中监管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处承包经营权调解中心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 理的决定,出具《不予调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的,应当受理调解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经办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处长签批,上报县农委备案。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单位若发现工作人员在办理承包经营权的调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处有关部门或纪委举报,处有关部门或纪委将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事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包经营权的调解条件的,经办部门可以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人员力量,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能够落实到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街道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动物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2.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情况;
3.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隋况;
4.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
5.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6.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7.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1.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2.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3.根据疫苗使用、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质量进行评估;
4.通过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各乡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组成检查组;
3.对街道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
4.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五、责任追究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落实情况;
2.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细则,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办证范围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 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 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事中监管
1、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 30 日以上;
(三)年龄在 18 周岁至 49 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2、《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处)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3、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 行情况证明。
4、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 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6、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事后监管
1、《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2、《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3 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3、《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4、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 15 日内,到当地乡(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5、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细则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6、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30 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 3 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四、责任追究
1、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细则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细则处理。
2、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细则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细则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4、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6、《婚育证明》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 年 3 月 1 日后作废。
7、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不按照细则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澄江街道办事处将依据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防范、责任追溯、专项整治制度,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对行政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问责处理,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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