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