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资金运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民生工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和运行,根据宣州区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通知》(宣区政[2016]2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129号文件)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卫计民生工程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各按50%比例负担。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三、资金来源
国家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各承担50%,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四、管理方式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统管、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按“一卡通”形式发放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五、拨款时间
卫计委应加强对补助对象的审核,及时将应补助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卫计部门拨付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资金拨付到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区卫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作为发放特别扶助金的依据。发放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卫计部门。
六、资金的监督
财政局、卫计委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宣州区财政局、宣州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各承担50%,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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