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
发布机构: | 寒亭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2018年区级政府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目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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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寒亭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2018年区级政府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目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18-12-19 |
2018年区级政府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目录 | |||||
序号 | 部 门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处理方式 | 备注 |
1 | 区教体局 |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增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 |
2 | 区教体局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增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 |
3 | 区教体局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其他权力 | 增加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 |
4 | 区教体局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其他权力 | 增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 |
5 | 区人社局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已取消人社部“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我市相应取消“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6 | 区人社局 | 社会保险登记 | 其他权力 | 增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8年1月14日通过,1999年1月22日施行) 第九条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1999年3月19日施行)第九条 |
7 | 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审批 | 增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 |
8 | 区民政局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 |
9 | 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增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 |
10 | 区民政局 | 对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理。 | 其他权力 | 增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1 | 区民政局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理。 | 其他权力 | 增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2 | 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增加 | 1.《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13 | 区住建委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增加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4 | 区住建委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其他权力 | 增加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
15 | 区住建委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其他权力 | 增加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6 | 区住建委 |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审核 | 行政确认 | 取消 | 转为公共服务 |
17 | 区文旅委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审核转报 | 其他权力 | 增加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第一、二款: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18 | 区文旅委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审定 | 其他权力 | 增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 |
19 | 区文旅委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其他权力 | 增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410号令)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三条:归侨、侨眷身份由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 |
20 | 区文旅委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 其他权力 | 增加 | 1.《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第六条: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2.《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政〔2013〕52号)第十三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第十四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及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同时请市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信息、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 |
21 | 区文旅委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增加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22 | 区文旅委 |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其他权力 | 增加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23 | 区文旅委 |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及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规范名称 | 出版物出租经营单位备案 |
24 | 区文旅委 |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规范名称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25 | 区文旅委 |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 | 其他权力 | 规范名称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26 | 区文旅委 |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及经营业务活动变更后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规范名称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27 | 区财政局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转报 | 其他权力 | 增加 | 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
28 | 区环境保护局 | 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取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
29 | 区环境保护局 |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 | 行政确认 | 取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取消。 |
30 | 区环境保护局 |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 行政审批 | 取消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调整为省级审批。 |
31 | 区环境保护局 | 排污许可 | 行政审批 | 取消 | 审批层级为市级 |
32 | 区环境保护局 |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属于对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取消。 |
33 | 区环境保护局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 其他权力 | 取消 | 权限在市级 宣城市环保局宣环总量【2018】2号 |
34 | 区环境保护局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其他权力 | 增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
35 | 区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权力 | 增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三条、第五条 |
36 | 区水务局 |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属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子项) | 行政许可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 |
37 | 区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备案 | 其他权力 | 增加 |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皖金函〔2013〕300号) |
38 | 区安监局 | 对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实施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时已删除相关规定,《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17年动态调整时一取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39 | 区城管局 | 对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1、《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条 |
40 | 区市场监管局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属于“企业登记”子项) | 行政许可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 |
41 | 区市场监管局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属于“公司、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机构有关登记事项备案”子项) | 其他权力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 |
42 | 区市场监管局 |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属于“公司、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机构有关登记事项备案”子项) | 其他权力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 |
43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识”行为的处罚(属于“对违反注册商标特殊标志、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子项)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实施依据《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废止。 |
44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商品行为的处罚(属于“对违反注册商标特殊标志、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子项)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实施依据《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废止。 |
45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及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处罚(属于“对违反注册商标特殊标志、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子项)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实施依据《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废止。 |
46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不全的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者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予以发布行为的处罚(属于“对违反广告发布、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内容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实施依据《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47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广告发布者未在指定位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属于“对违反广告发布、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内容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实施依据《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48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没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制作设备且未依法向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或广告经营登记,擅自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行为的处罚(属于“对违反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广告发布登记等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实施依据《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49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违反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实施依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50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许可 | 行政审批 | 新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51 | 区民宗局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理 | 其他权力 | 新增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
52 | 区民宗局 | 临时活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53 | 区民宗局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4 | 区民宗局 |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5 | 区民宗局 |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6 | 区民宗局 |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及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57 | 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年度预算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新增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
58 | 区民宗局 | 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批准 | 其他权力 | 取消 | 《宗教事务条例》由设区的市级审批 |
59 | 区残联 | 残疾人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 | 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 76号)由县级负责残疾人证合法;依据《省市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转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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