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 | |
发布机构: | 金坝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索引号: |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 |
发布机构: | 金坝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为: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13个重点考核事项、25项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见附件)。
二、考核方法
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表,精心组织考核,采取县市区自查、市直考核部门复核、联席会议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分。市直牵头考核部门要会同考核配合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评分。
(一)县级自查。2019年1月15前,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宣城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见附件)要求,完成对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书面报告并附自评分表格各一式5份。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分考核指标编辑,全部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报送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现场抽查准备工作。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工作亮点和重大突破在报告中单独反映,作为综合评价参考。县级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考评。市级考核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以及各县市区提供的打分依据资料,完成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并于2019年2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报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联系人:洪显志;联系电话:2233962,18756333870),书面材料包括各考核指标的具体得分、扣分理由和依据。
(三)会议审定。2019年3月底前召开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并及时报送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公室。
三、考核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和实质要求,突出工作实绩,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关键节点任务完成。通过考核,不断夯实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基础,提高保障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客观真实反映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严格审核把关。市级考核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对照《宣城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加强对各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的过程考核,认真审核各县市区自评打分及依据、证明资料,准确全面作出评价,做到考核有依据、结果可追溯,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坚决杜绝考核评分环节出现“领导分”“关系分”“人情分”,以及打招呼、跑风漏气等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宣城市 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宣城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单位)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
(一)保护耕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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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2018年末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得3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加上可调整地类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农委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
(一)保护耕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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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保护规划和方案制定实施。按计划组织实施省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1.3分;在此基础上,编制并组织实施县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技术推广应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实现全覆盖的县市区,得1分。未实现全覆盖的县市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8分;在此基础上,推广面积增加10%以上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耕地质量监测。建立县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的,得1.8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监测网点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2分;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委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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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度相比有提高的,得3分;持平的,得2.7分;降低的,每降低0.1等,扣0.9分,扣完为止。 |
市农委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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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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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得2.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90%不得分。 县级人民政府强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政策,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加快补齐机械化高效种植、收获、植保、烘干等短板,有明显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小麦、水稻、玉米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对上一年度达到85%以上,2018年维持原有水平或者提升的,得2分;对上一年度在85%以下,2018年至少提升1个百分点的,得2分,否则按完成情况酌情减分。各县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率考核范围参照《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2017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目标任务的通知》(皖农机管〔2017〕168号)。 |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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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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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2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5分,扣完为止;低于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承担国家或省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比如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县,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粮食产量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2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5分,扣完为止;低于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承担国家或省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比如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县,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宣政〔2018〕10号)和《宣城市农业委员会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宣农〔2018〕17号),将本地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分解到乡镇,并明确工作组织和责任机制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全部完成本地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的(落到具体地块、划定足额面积、完成上图入库、按要求报送数据),得0.8分,任务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得0.6分,任务完成90%以下的,不得分。 |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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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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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县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不是产粮大县的县,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得2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各县市区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集中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得0.5分;安排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育制种大县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区域性特色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县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水务局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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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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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部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得0.4分;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财政投入达到《安徽省财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专项奖补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得0.3分;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的,得0.6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90%以上,其他项目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80%的,得1分;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目标任务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2018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得1.4分。 |
市水务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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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4分)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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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市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4分。 |
市财政局 |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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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扶持力度,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任务的,得1分;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年度任务的,得0.5分;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年度任务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委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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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4分) |
(四)抓好粮食收购(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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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粮食收购工作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粮食收购工作开展调研或作出批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做好粮食产购预测和收储仓容调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全面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建立健全粮食收购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装粮”,未出现农民“卖粮难”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5分;完成下达收购目标任务数,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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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有效化解风险贷款的,得0.5分;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并建立市场化收购资金配套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
市粮食局 |
农发行 宣城市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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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2.5分)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6.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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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资金安排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需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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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2.5分)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6.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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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皖粮”信息化建设项目。积极配合信息公司进行 “智慧皖粮”信息化建设,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并实现互联互通,取得实效的,得1.5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扣1分。在省、市级检查中发现问题或未投入正常运行使用的,扣0.5分;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环节节粮减损。本年度有国家支持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县:按实施方案计划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发生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资金管理违法违规的,不得分。其他县: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按有项目县的平均分计。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开展粮食安全教育、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节约、文明用粮的社会风尚,并有具体举措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委宣传部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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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2.5分)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6.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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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得0.6分;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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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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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规模库存不低于省核定下达的规模,实际库存数量不低于省核定规模的70%,实际库存和规模库存差额部分处于正常轮空期内(轮空期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提供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文件,并且理由合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4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落实粮食储备、加强管理和监管等开展调研或作出批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储备粮管理办法,下达轮换计划,轮换计划完成率达到100%的,得1分,否则按照比例扣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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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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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9分) |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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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市场供应。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培训和演练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要求建立应急网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粮油供应网络(市场体系)建设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合理组织调度粮源,做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粮油市场供应,辖区内粮油市场未出现异常波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粮食产销合作。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的指导意见,并且有具体支持政策措施的,得0.2分;县级人民政府或部门间签订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战略协议,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产销合作洽谈会,签订并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的,得0.2分;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形式,通过建设粮油生产和收储基地、仓储物流设施、加工园区、营销网络等,开展深度合作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完成军粮供应任务。军粮供应队伍稳定,及时对接部队按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的,得0.4分;推进建立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发展联席工作机制并积极开展工作的,得0.2分;推进军粮供应融入国民经济动员体系的,得0.3分;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政策的,得0.3分;落实军粮统筹要求,军粮质量符合要求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出现非正常断供、漏供,不安全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5分。 推进粮食电子联网交易。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公开竞价交易或买卖双方在线协商交易的,得0.4分;储备粮轮换委托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买卖双方在线协商交易达到60%及以上的,得0.4分;利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服务农民促进粮食交易,得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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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9分) |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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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按时完成粮食经营活动等级诚信评定,实现企业性质全覆盖的,得0.5分;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得0.5分。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有效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及时查处通报损害农民利益和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案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出现违反质价政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拖欠售粮款、收“转圈粮”“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2分。 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库存消化工作顺利推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的,得0.5分;畅通粮食销售出库问题反映渠道,敦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或协调处理出库纠纷不力,导致政策性粮食“出库难”问题突出,影响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工作的,倒扣3分。 以更加有效的监管,堵住各环节漏洞,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坚决管好“天下粮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库存进行有效监管,完成粮食库存日常检查,建立“三查三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及时整改到位的,得1分。 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重特大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3分,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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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工商质检局 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9分) |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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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开展统计培训和检查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报送及时,没有出现错误的,得0.5分;组织开展供需平衡等统计调查,准确报送调查结果和分析报告的,得0.2分;按时报送月度统计分析和年度统计报告的,得0.5分;按时报送粮食市场价格信息和分析材料的,得0.3分;定期通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并导致恶劣影响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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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9分) |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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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董事会制度健全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资产质量和信誉度高、综合实力强、经营有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县级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成效的,得0.4分;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有成效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实施“科技兴粮”。在促进粮食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创新体系建设中开展相关工作的,得0.5分。 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1)县(市区)政府在近三年出台支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有具体扶持政策,安排财政扶持资金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2)粮食产业化招商引资当年引进规模项目,在全市平均值以上的得0.5分;未达到全市平均值,在全市平均值50%以上的得0.4分:在全市平均值50%以下的得0.3分;未引资不得分。(3)培育龙头企业,推进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得0.5分。(4)完成粮油加工业产值目标的得1.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计分。(5)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完成网点建设任务的得0.6分,安排资金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1)实施“中国好粮油”和“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目标明确、组织得力、建设方案具体、效果良好的,得1分。(2)建立优质粮油品质测报测评报告制度的得0.5分;支持中国好粮油质量品牌创建、组织参加“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得0.3分;荣获“中国好粮油”产品称号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5分) |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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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排查,编制工作方案的,得0.5分;建立并按时上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的,得0.5分;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并按时报送工作进展的,得0.5分;12月底前及时报送确定的污染源整治清单,并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及时开展整治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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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主要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进行监测,制定工作方案,并完成样品采集制备,得1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积极开展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研究,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点位核实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委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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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5分) |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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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运行机制;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守住粮食质量的底线。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县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正常运行的,得2分;各检验监测机构按要求完成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任务,履行检验监测职责的,得2.5分;否则按完成任务占比扣分。国家有关部门监测抽检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粮食流出地扣1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者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扣1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 |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5分) |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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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进口粮食储运管理、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粮食,农业等部门建立进口粮食疫情联防联控等制度,且运作良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未能及时发现辖区内进口粮食在入库、出库、运输、加工等环节疫情扩散风险的,辖区内出现粮食疫情扩散风险,但未有效控制的,发现一起扣0.1分。 辖区内进口粮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督促辖区内进口粮食储备、加工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和疫情防控相关制度,对于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现辖区内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事故或者网络上非法销售进口粮食信息泛滥,未及时查处的;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非法流向,未及时处罚的,发现一起扣0.1分,0.5分封顶,该项满分0.5分。 |
宣城海关 |
市农委 市粮食局 |
推动粮油商标品牌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对粮油商标品牌发展有明确规划或作出工作部署的,得0.3分;辖区粮油地理标志商标或区域商标品牌注册量排名全省前列或增幅较大的,得0.2分;通过粮油地理标志商标或区域商标品牌运用和保护,保证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信誉,维护市场秩序效果明显的,得0.3分;新增粮油企业驰名商标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工商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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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4分) |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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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才兴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人才兴粮”的各项重点任务,制定推动本地区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注重宣传粮食行业人才工作和优秀人才事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研究粮食安全工作的,得0.5分;组织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出台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有关制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并将行政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落实县级以下农业、粮食监管职责、监管力量、监管经费、执法装备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 加大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在辖区内所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的企业门口显著位置悬挂12325标识的,得0.6分;组织开展现场宣传活动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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