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宣州区拒服兵役行为惩处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2018年9月21日
宣州区拒服兵役行为惩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观念,防范和惩处拒服兵役行为,保障兵役机关依法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兵役法规定的拒服兵役行为: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第四条 对拒服兵役行为实施惩处,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和国防勤务。
第五条 区政府依法依规对拒服兵役行为实施的惩处,由区兵役机关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对拒服兵役行为的惩处属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八条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由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依据民兵预备役工作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九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且经教育后逾期不改的,由区兵役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通报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它高消费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业务等。
第十条 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拒服兵役案例,依法予以曝光,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宣传栏公布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武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