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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其他救助
发布机构: 金坝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22 发布日期: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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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救助
发布机构: 金坝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22
发布日期: 2016-12-22
宣州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2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1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为切实搞好我区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需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工作目标

  建立以依法救助、主动救助保护、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乡镇(街道)、社区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城乡街面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实施内容

  第四条依法救助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一)救助对象

  城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原因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城乡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服务。

  (三)经费筹措

  每年初,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常年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支出情况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测算今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区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解决。

  (四)保障措施

  1、实行首接负责制。乡镇(街道)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不得推诿。

  2、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受助的,追究或提请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流出地乡镇(街道)是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责任主体,对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的乡镇(街道),追究或提请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建立联动巡查制度。在市民政局领导指导下,区民政局积极协助市救助管理站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对城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主要场所的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主动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物品;对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残疾人、孕妇、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保护性救助。

  4、建立救助服务网络制度。健全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救助服务网络,各级要建立健全完善发现、报告、反应机制;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本地流入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5、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6、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源头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和接回制度,帮助受助人员及时返乡;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具备一定隔离设施、治疗条件的精神病院予以临时照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走访制度。流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符合相关政策的返乡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源头预防中的积极作用,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和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出流浪。

  7、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通过个人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服务、专业救助服务和预防帮扶服务;鼓励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家庭暴力庇护等救助服务工作;引入社工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心理辅导、教育矫治、法制教育和技能等服务工作,政府购买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救助经费中列支。

  8、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信息共享,工作互通,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救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工作。宣传救助政策、救助内容和救助流程,在城乡主要地段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救助标识或引导牌。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流浪乞讨人员寻亲公告,帮助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同时,建立值班制度,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公安派出所协同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城乡街面救助管理;强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流浪未成年人;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出警,及时处置;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处置。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找流浪乞讨人员的户籍地或监护人,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回归家庭;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特殊受助对象的返乡护送工作。

  城管部门做好防范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做好街面救助工作。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及时联系卫生部门开展救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并指导、监督定点医院及时收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危险传染病人;在乡镇和城乡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救助点。

  教育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教育和疏导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建立防止在校学生辍学制度,切实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区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专项补助资金;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其他部门按各其的职责做好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宣州 区民政局宣州区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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