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供水管理单位:
根据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宣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区政[2011]9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产权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不得擅自调整供水性质和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确需出让产权和经营权的,由工程所有人申请,经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其中国有资产产权不得出让。经变更产权或经营权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首先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饮用水需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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